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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08: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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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开门引发事故
杨某,今年39岁,四川省遂宁市人。去年6月3日下午1时是杨某终生难忘的日子。这一天,他借了朋友一辆小型客车,带着朋友张某、许某等人外出办事,从沙河堡朝三环路方向行驶。
中途,车上一人要上厕所。杨某将车停在静明路108号成都沙河堡医院门口的非机动车道上。随后,杨某也想下车透透气。杨某在驾驶位打开车门时,不幸的一幕发生了,后面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邓某刚好驶过,被车门撞倒,邓某倒地不起。杨某赶紧下车,立即将邓某送到医院抢救。同时,他叫朋友张某帮忙向公安机关报警。 15分钟后,医生无力回天,邓某最终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邓某的家人向杨某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他进行赔偿。最终,杨某向邓某家属赔偿了20余万元,同时也由于他态度好,获得了邓某家属的谅解。
司机被判交通肇事罪
经交警调查,杨某驾驶的车辆无保险,杨某有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该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交警综合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杨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要求其朋友报警,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再加上杨某支付了全额赔偿金,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
开车门时有注意义务
“车停好后,开车门下车要有注意义务。”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介绍,此案中的杨某违反了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检察官称,在停车场内,不太可能出现开车门将他人撞死或撞伤情况,但停车后开车门,按照道法规定,仍然有注意义务,如果发生车祸酿成严重后果,并且被交警认定有责任,也可能涉嫌犯罪;如果被后面冲上来的车辆撞上造成严重后果,后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司机也会有一定责任。
检察官称,校园也不是“交通盲区”,司机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校园内要更加注意。如果开车门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同样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在路边停车,机动车靠边停车后,开车门撞倒电动车引发伤亡事故,法院将根据交警的责任划分来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如像杨某这种情况负全责,就构成涉嫌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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