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友十分关切“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在当时救援现场中,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有一位温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邵曳戎,违抗“长官命令”,从而救出了2岁半的小女孩项炜伊的事迹。上演了“刀下留人”的真实版一幕。问题焦点在于:现场总指挥一心想清理掉损坏的车厢,确保路线尽快畅通。而忽视仔细查找车厢内的生命或遗体。真的就差这么一点点葬送了一个小生命呀!2 R' L" Q! n5 N
3 F6 C8 N n2 D. T( w具体情况:经救援和清理后,在高架桥上,仅剩下的2节车厢车体都受到了严重破坏,钢化玻璃多块破碎,车厢严重扭曲,最严重的是车辆的轮轴部分与车厢部分几乎分离,实际上是2节车厢碰撞后紧紧贴合在一起,救援人员此前一直无法进入搜寻。而生命探测仪是一个视频仪器,只有将其伸入车体内,才能确定有无生命迹象。因此这节车厢一直未能进行搜救。( Q t# _3 G+ ^+ N
/ v. L. B9 V0 X1 B- C i这时,现场指挥部决定调来重型吊车,将这2节破碎的车厢(还未进行搜救)从高架桥吊至地面,然后再进行处理。可是,温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邵曳戎就没同意,违抗了“长官命令”,坚持要亲自爬进去检查一遍才放心。于是,带领十四五名消防人员进入车厢搜救。果然,在一个被严重挤压的空间内发现了多具尸体,而在更深的空间内发现了2岁半的项炜伊。上演了“刀下留人”的真实版一幕。) B' s6 U& I6 P/ T" n$ a
- V. H8 B" z. C& b想想,这小伊伊的“新生”是谁救的?虽然只是大救援行动之中的“小插曲”,但有许多“问题”可说明吧?此时已不需要用“假如”、“假如”来设想了!事故发生,救人是第一位的,这总不需要“再培训”吧?为什么现场总指挥心里只有“确保路线尽快畅通”呢?而不顾及车厢里还有生命存在(尤其在俗称救援的“黄金时段”中)呢?因此,我要说的,从法律层面讲,救援不当(危及或不顾及他人生命)也是过失性犯罪呀!这个救援过程中的“责任”(或犯法犯罪)却没人去追究去质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