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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人物: 王文琼 (本地人有耕地,且户籍在本地)
周世轩 (王文琼之子,且才1岁半)
西岭乡 村干部 及大队干部
西岭乡 乡干部
地点 : 遂宁市船山区西岭乡徐家堰村2大11队
事情的起因:
遂宁船山区发展西部现代物流港占了我村土地,然后村里分得补偿款,在分配问题上的无奈。
事情的经过:
经过村长,村民代表(不知道是谁指定的代表,村名没投票选过代表),大队书记。当时乡上何乡长等几位乡干部也到场的,提出的大致的分配结果是:(外嫁女)不予分配,当然也包括(外嫁女的孩子) 然后像(外嫁女)这种村里就好几户。大家都闹得一团糟,当中也涉及到 农转非。非转农。外地迁入,大学生毕业户口落到街道,收养的孩子 等等很多 问题。结果闹剧收场。乡长不表态。此次会议结束。
事情的发展:
经过村长及 几位代表私下商量过后,又宣布开会,方案下来了,还是原来那样分配,(外嫁女)及其子女还是不予分配,其中一户(外嫁女。她是本队嫁到本队)当时就很不爽,自己本来就是本村人员。就叫了社会人员打了其中一个代表,然后进派出所协商解决,方案如下(外嫁女)只分得2.5W ,其中 1.8W用买保险。其余7000元说是保存到乡上账户里,就是拿不到。小孩也还是一分都没有。
王文琼也是本村人员,也是属于这个村(外嫁女)其中一员,按照那样分配也只有2.5W,1岁半的小孩分文没有。
在此我想请问,大队干部,政府官员,王文琼的土地被占(现在还保留得有土地承包合同)分2.5W能做什么?(说不定就你几爷子几顿饭钱)还有一个1岁多的小孩,还要吃奶粉,只能靠去外面打工才能维持生活,那可是一辈子养活人的土地啊,2.5W就解决了!你们是怎么想的?西岭乡长,何喜同志,你口口声声说村民自治!你可懂得什么叫村民自治?不要盲目把我们胡主席2010年修改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拿来乱讲,你去仔细看看第27条是怎么写的!难道这社会男女就不平等?我们该怎么办?政府也不答话!都是你推我我推你的!还是真是在为我们这些穷苦的老百姓做实事吗?
你们贪污不贪污不管我们的事(我们也管不了)清者自清,廉者自廉。至少我们土地占了就应该分得属于我们自己那一份,如果这都成了问题,我什么也不怕了,你们不管,我找遂宁市政府,遂宁市政府不管,我找省政府,省政府不管,我去北京。就这样,我不怕你们做什么,我就要属于我自己,和孩子的那一份。今天我在这里发贴求助,以后我还会去 天涯。猫扑,新浪微博,,等等地方,然大家都知道你们这些所谓拿人民纳税供养你们的官员,是怎么为我们农民做实事的。
名词解释: 村干部所谓的( 外嫁女 ) 就是本地长大的 已经结婚过的妇女,且户口在本地没有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土地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实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涉及村民利益,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有权决定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但村民的自治权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JIN涛
2010年10月28日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以上内容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我愿承当法律责任!
我们村书记的电话: 13795870599 不信大家可以打电话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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