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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杂谈] 史上最悲催的遂宁小偷,多次入室盗窃,共盗7元钱,还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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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1 13: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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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某,21岁,从老家四川遂宁到福建莆田打工,整日不务正业,却把盗窃当职业,并因此受过两次刑罚。

犯罪嫌疑人但某于2012年7月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干起老本行。

2012年11月份实施入室盗窃三次,共盗得7元人民币。

2012年12月24日,犯罪嫌疑人但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福建荔城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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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31 13: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里报道的

正义网福建12月28日电(通讯员黄青付 林颖慧),犯罪嫌疑人但某,21岁,从老家四川遂宁到福建莆田打工,整日不务正业,却把盗窃当职业,并因此受过两次刑罚。犯罪嫌疑人但某于2012年7月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干起老本行。2012年11月份实施入室盗窃三次,共盗得7元人民币。2012年12月24日,犯罪嫌疑人但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福建荔城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查明,2012年11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但某在网吧上网完,因为身上没有钱,犯罪嫌疑人但某窜到了福建省荔城区拱辰街道一出租的房子,犯罪嫌疑人但某用携带的“钥匙”打开了受害人陈某的房门,经过翻箱倒柜之后,共找到一毛二十多张,二毛有四张,五毛硬币三个、一元两张,总共七块钱人民币,犯罪嫌疑人但某就把这些钱拿走后离开现场。犯罪嫌疑人但某又窜到受害人王某的租住处,用同样的方法进入了王某的房门,但是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逃离现场。第二天一早,犯罪嫌疑人但某再一次窜到受害人陈某的租住处,犯罪嫌疑人但某用同样的方法进入了陈某的房门,共找到一包香烟,犯罪嫌疑人但某就把香烟盗走逃离现场。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但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其多次作案,又系累犯,如果采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逮捕的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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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1 13: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这小偷太可怜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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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1 13: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倒霉的小偷{: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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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1 14: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2302802567 发表于 2012-12-31 13:36
倒霉的小偷

你给小偷当军师,帮他选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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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5 15: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剧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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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5 19: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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