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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与同学胡明发生纠纷,17岁的李和达用刀将对方刺伤,导致胡明的左肾被切除。日前,蓬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李和达不仅将在铁窗里度过三年的青春生涯,更要赔偿胡明医疗伤残赔偿金。同时,两个学生所在的学校也被法院判决赔付胡明相关费用。
据了解,蓬溪县任隆镇的李和达是蓬溪县某中学高2010级的学生。2008年9月15日,胡明与同学杜陵发生纠纷,杜陵与李和达等5同学在学校宿舍的洗衣间将胡明打了一顿,胡明扬言要报复后离去。同月17日晚10:30左右,李和达等同学因与胡明的纠纷,双方约上同学来到学校男生宿舍2栋405寝室,帮忙解决李和达等同学在9月15日将胡明打了的事宜。在解决过程中,胡明这一方同学将门关上,另一同学告知胡明,谁打了你,你就打转来,胡明向李和达腹部踢了一脚,李和达就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胡明的左腹部刺了一刀,将胡明的左肾刺伤。李和达5同学返回住处后,得知胡明受伤,随即来到寝室背起胡明上医院,被学校保安发现。后经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和遂宁市中心医院治疗,胡明的左肾被切除。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胡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七级伤残。事情发生后,李和达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日前,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和达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七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和达系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初犯且被害人有过错,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和达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兑现完毕,确有悔改诚意。同时,两学生所在学校未尽到预防、疏导、管理责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判决李和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胡明、学校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学校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明医疗、伤残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33572.48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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