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查看: 9460|回复: 0

大英县某工人工伤后索赔乱立名目起诉 驳回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3-17 11: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遂宁网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日前,大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原告黄明在某钢厂上班时受伤,大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进行了仲裁并下发了仲裁调解书,但是随后黄明诉讼到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书,并要求按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非法用工损害赔偿三种法律关系主张赔偿。法院经过依法审理,驳回了黄明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黄明今年37岁,四川省宣汉县人。2006年2月14日,黄明到叶和平出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某钢厂上班,被安排到该厂红林工作地从事钢筋穿导工作。同月22日晚21点左右,黄明在上班时被钢筋烧伤,导致其右腿韧带部分断裂,右腿神经损伤,左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右腿肌下降。同年9月27日,经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明为九级伤残,无护理依赖。但是黄明对此鉴定不服,并于同年10月11日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该委员会于2007年2月7日鉴定黄明为七级伤残,无护理依赖。2007年2月14日,大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黄明与钢厂调解达成,由叶和平支付黄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700元;同意黄明与叶和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叶和平支付黄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35100元。黄明停工留薪期内叶和平承担的相关费用也要支付。考虑到黄明的实际情况,叶和平同意一次性补助黄明10000元,黄明之前在叶和平处的5270元借款也不再索要。经过计算,叶和平共支付黄明共计68000元。随后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确认,大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关于黄明工伤索赔仲裁调解书。当日,黄明向钢厂出具收条领取赔偿款68000元。

  但是不久前,黄明又向大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大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黄明工伤索赔仲裁调解书,并以非法用工相关规定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黄明虽请求撤销关于自己的工伤索赔仲裁调解书,并以非法用工相关规定赔偿,但其申请仲裁时明确写明“自愿解除与钢厂的劳动关系”,亦向钢厂出具收条领取赔偿款68000元。据此说明,黄明与钢厂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且黄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应属工伤,叶和平对此亦无异议,应对黄明工伤事故损害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依据相关规定,黄明请求撤销工伤索赔仲裁调解书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明的诉讼请求。
【免费开发】 网站建设 / 微信开发 / App制作 / 小程序开发 微信号:snwzjs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