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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杂谈] “十年禁渔”以来, 遂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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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5 00:10: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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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船舶使用电瓶、捕鱼器、抄网等工具在大英县隆盛镇飞钟村外的郪江河内电鱼,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在其船舶鱼舱内发现草鱼、鲢鱼、翘嘴鲌等多种鱼类共计14.47千克。
大英县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生态损失费用1245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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