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查看: 1730|回复: 0

[遂宁杂谈] 对毒品说不!遂宁法院发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7-5 15:54: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遂宁网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遂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遂宁中院公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件一:冯某强、张某冬等人制造、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倪某(在逃)组织被告人冯某强、张某冬筹备以生产“医药中间体”为名制造毒品。2018年4月该窝点开始生产,负责技术的“郭师兄”(在逃)用约一周时间教会张某冬制造技术后离开,张某冬于当月及次月先后邀约被告人罗某、吕某、赖某、白某到该制毒窝点参与制造毒品,并承诺支付每月数千元的报酬。至2018年5月29日,该制毒窝点一共制造三批毒品。
      2018年5月29日,侦查人员在制毒窝点查获米黄色粉末状甲卡西酮11袋,共计净重54.77千克,甲卡西酮含量在63%-77.8%之间;查获含甲卡西酮成分的液体4桶,共计净重198.17千克,甲卡西酮含量在54.5%-66.9%之间。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强、张某冬等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制造毒品甲卡西酮,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等的刑期。
典型意义
      甲卡西酮(Methcathinone,MC),俗称“筋儿”“土冰”,分子式:C10H13NO,属于苯丙胺的类似物,具有兴奋作用。由于其可以导致严重的依赖以及精神刺激,我国已于2005年将甲卡西酮规定为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甲卡西酮在我国的滥用日益猖獗,以山西省尤为突出,近年有向周边地区扩散的趋势,虽然在我省尚处较低状态,但随着地域接壤地区滥用甲卡西酮人群逐年增多,新发生药物滥用人群增加,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新型毒品甲卡西酮类的滥用不仅对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危害,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从社会面管控难度看,甲卡西酮易于合成,犯罪人员利用化学制剂混合即能制得,社会隐患程度显著。本案中初中、小学文化水平的被告人在他人教授下,已自行制出50余千克成品、近200千克高浓度液体,如未被及时挡获,恐将造成新型毒品地区性大量流散的严峻形势。
      为应对甲卡西酮在本地区可能出现的蔓延趋势,人民法院从审判本职出发,以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为核心,严惩相关毒品犯罪,在本案中针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能够推定为“明知”,结合现场无一麻黄碱成分的客观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反驳了被告人所提“仅生产麻黄碱,应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辩解意见,对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犯罪人员依法严惩,充分发挥重刑对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以司法权威强力阻绝毒品制造产业链条,助力市域社会综合治理水平不断向更高层级迈跃。

案件二:王某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明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消咳宁片,在其子王某1(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在其女王某2(另案处理)的住所内,通过加水溶解消咳宁片,再加入化学物质搅拌均匀后加热的方式,提炼麻黄碱。公安机关在王某2住所查获浅褐色液体可疑物1桶,净重64.29千克,浅褐色液体可疑物中检出麻黄碱成分。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屡禁不止,我国一直采取“零容忍”高压态势打击毒品类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是制造毒品的前置条件,虽然法定刑轻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同样巨大。所以,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除了要考虑案件本身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以外,还要重点从社会治理效果方面着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严、从快、从重办理,服务好地方社会治理大局。本案被告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若没有及时侦破本案,非法生产的制毒物品流向市场后,必定会对社会产生巨大危害,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从严惩处的同时,兼顾被告人合法权益,做到了以案示警,对本地社会治理起到了良好的帮助作用。

案件三:被告人姚某深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姚某深在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家中先后两次吸食了毒品冰毒并大量饮酒,认为被害人刘某对其有言语挑衅,当日下午13时许,姚某深持家中菜刀在永兴镇将刘某左手砍伤。后经现场群众报警,民警在姚某深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深吸毒后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挑衅在先且有攻击意图,故而持刀伤害被害人,致人轻伤,姚某深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冰毒属于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能够影响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因其感觉和情绪上的变化,对时间和空间产生错觉、幻觉,吸食者可能出现狂躁、幻听、幻视、被害妄想等症状,自伤、自残甚至对他人实施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深因吸食毒品后,产生致幻作用,对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行为,最终伤害了他人,也导致自己锒铛入狱。
      因吸食毒品致幻,导致吸食者恶意伤害他人、杀害他人的案例数不甚数,甚至吸食者自己的父母妻儿都有可能成为被害人。毒品的泛滥不仅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也令吸食者自身以及家属承受巨大的精神、身体伤害。面对毒品,莫尝试,莫侥幸,唯一正确做法就是远离它、消灭它。

案件四:赖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初,被告人赖某(系未成年人)与尹某(已判刑)商量贩卖毒品赚钱。2021年2月2日,赖某便在名为“耗子”的男子处赊得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赖某将冰毒交给尹某,尹某分两次将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均被列为当今世界重大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因为犯罪主体受教育程度低、家庭监护缺失、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无稳定经济来源等原因,未成年人经不起经济利益诱惑,被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误入歧途。对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的,在依法打击的同时,也要注重探寻犯罪原因,加强社会治理和法治宣传,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思想认识,避免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

来源: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自: iPhone客户端
【免费开发】 网站建设 / 微信开发 / App制作 / 小程序开发 微信号:snwzjs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