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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堂兄弟、舅舅制造毒品,妻子、女友忙着隐藏、转移毒赃。以被告人张永胜为首的涉案13人都是家族成员,他们被控制造冰毒42公斤,涉案770万余元,分别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昨日,遂宁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当地最大的制造毒品案,法警荷枪实弹把守法庭(右图)。众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高院法官到庭参加旁听。法庭上,检方当庭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包括张永胜在内的3名被告人判处死刑。鉴于张永胜有检举立功情节,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判处。
家族制毒
墙上打洞偷学“技术”
据了解,此案涉及的13名被告人,除两人之外,都是亲戚。
检方指控,被告人张永胜、张华全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08年8月多次商量制造毒品挣钱。经过商议,由张永胜出资,张华全负责在互联网上搜寻制毒技术。由于对制造毒品的配方比例掌握不全,张华全多次实验均未成功。
2008年10月,毛明、钟明(均另案处理)找到张永胜,让他找一个空置的农房,他们要带一个外地的师傅在农房内学习制造冰毒的技术。张永胜得知后,觉得这是个学习技术的机会,便安排被告人张永华负责“接待”,指定在张永华家进行制造冰毒的教学过程。张华全在得知情况后,先回到东禅老家,在墙壁上打了一个洞。在外地师傅教毛明等人制毒时,他通过这个洞,全程学会了制毒技术,并记录在自己的手机上。张华全通过偷学掌握了制造冰毒的技术后,就开始在自己家里试验制造冰毒。在试验阶段,由张华全、张永华、张华兵共同试制出370克冰毒成品,交到张永胜处,由张永胜联系他人卖出,非法获利66000元。
技术成熟
制冰毒42公斤获利770余万
检方查明,第一次非法获利后,张永胜告诉张华全、张永华制毒技术已经成熟。此后,张永胜又出资购买麻黄素和制毒需要的其他材料、设备。为了很快产生经济效益,张永胜、张永华两兄弟又分别找到被告人张官见、张明友等人,以做生意的借口,拉这些人入伙,充当制造冰毒的“马仔”。在制毒过程中,张永华、张华全、张华兵充当技术指导。为了方便制毒原料的购买和成品销售,张永胜出资购买了一辆面包车,还将一辆比亚迪轿车提供出来作为制毒的交通工具使用。
检方指控,今年2月中旬,张永胜出面,租用了东禅镇响滩村王某家无人居住的旧房,开始大批量制造冰毒。这期间,他们共制造冰毒42公斤,非法获利770余万元,并将部分非法获利作为工资,发给张永华36万元、张华全35万元,张华兵13万元,其余人员也分别拿了数万元工资,此外,还为张永华购买了一辆哈飞路宝轿车。
东窗事发
老婆帮忙转移数百万毒赃
同年3月下旬,张永胜感觉到继续在东禅老家制造冰毒不安全,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张永胜安排被告人蒋鑫、张林在蓬溪县曾某家,以5000元的价格,租用他的住房进行冰毒生产,张永胜定此窝点由蒋鑫、张林负责。此后,张永胜在成都约同张永华开车将制毒原料拉到蓬溪制毒点进行冰毒生产,张官见、张明友等人参与。3月28日下午,张明友、张华兵等人驾车将结晶后的成品冰毒运到遂宁市城区交由张永华转运到成都。在车行驶途中,被警方当场挡获,现场收缴冰毒成品7799克。
今年3月28日下午,张永胜在资中老家得知制毒点出事后,意识到警察可能会查扣他的财产,于是在当晚赶回成都,将藏在家中的在东禅制造冰毒的非法所得300余万元现金交给他的妻子朱丽进行清点,并将现金交给朱丽让她进行转移。此后,朱丽通过多人,将制毒款项分批转移至他人名下。此外,张永华也将自己的非法所得14万元通过妻子转移。张华全用5万元非法所得购买一辆车,他的女友在明知此车是制毒非法所得的情况下,包庇、隐瞒毒赃。
每公斤冰毒约卖17万元
“我承认我犯罪,但这些制毒的人员并不是我安排的。”庭审中,第一被告人张永胜说,他之前一直没有接触过毒品。张永胜说,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得知制毒的利润大,“我当时就无意识地提出来制造冰毒。”张永胜说,当初有朋友说找师傅教技术,但他并不知道这是制造毒品的技术,他也并不清楚制毒流程。制造出来的42公斤冰毒,他以每公斤17万或18万的价格出售,除去购买原料的钱,他得到利润300多万元,全部放在了家里。张永胜在接受警方讯问时,承认自己组织制毒,并分了学习技术和制造毒品的两个阶段,他负责出资、销售,张华全负责生产。
此外,对于检方的指控,其余多名被控参与制毒的被告人,基本都称当初参与进来时,只知道是生产“进口味精”,后来才知道是毒品。同案13名被告人中,张华全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华全没有参与制毒。
公诉人提量刑建议:
三被告人应判死刑
昨日庭审中,遂宁市中院作为四川省唯一一个庭审量刑建议的试点中院,将量刑建议作为独立审判程序纳入庭审中。
检察院当庭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指控犯罪事实。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永胜非法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并予以非法销售,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永华、张华全等9人,非法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而朱丽等三名被告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窝藏、转移、隐瞒,这样的行为构成窝藏、转移、隐瞒赃罪。
在量刑建议阶段,公诉人出示证据称,根据案情,此案中被告人张永胜、张永华、张华全三人为此案的主犯,而其余参与制毒的被告人起次要作用,为从犯。
“被告人张永胜,因检举了另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案件仍旧在侦查之中,张永胜有立功表现。”对于公诉人提出的张永胜有立功表现,张永胜的辩护人表示认同,并称据了解,张永胜检举出绵阳一起制毒案,此案属于重大案件,所以张永胜应属重大立功。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量刑建议书,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永胜、张永华、张华全三人判处死刑,另三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别应判处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对此,第一被告人张永胜的辩护人提出,张永胜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得到从轻处罚。
目前,此案仍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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