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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应急] 遂宁曝光4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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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7 09: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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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未保证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转,提供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2024年6月,射洪市应急管理局对射洪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冻库室外氨气泄漏报警器未正常运转,液氨作业处便携式气体泄漏报警器未通电无法开机使用,并且现场使用的滤毒罐已超过生产使用周期(2018年4月24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射洪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射洪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未张贴有限空间警示标志2024年7月,遂宁市船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遂宁市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对厂区内有限空间的管理台账,未张贴有限空间警示标志并设置风险告知牌。经对公司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该公司未对在其厂区内的窖井、水箱以及水泥罐进行有限空间的辨识并制定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船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安全负责人闵某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未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2024年7月,遂宁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备案、生产作业现场安全隐患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浸渍车间烘烤炉天燃气报警仪控制器出现故障,未及时维护,其校检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1裁量A阶次的规定,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四川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024年7月,遂宁市应急管理局对四川某材料有限公司重点时段落实安全措施和值班值守情况开展暗访检查。
       经查,该公司存在粉料戊类仓库辅料对苯二甲酸、钙粉未张贴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色漆一车间部分法兰未跨接等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四川某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3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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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09: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为什么总是不标明公司名称,只是以某公司某某来代替,让人怀疑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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