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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动态] 银监会拟叫停银保驻点销售 银行险企急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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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22: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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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黄蕾 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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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9 E" w3 u, G% W: R, X  一份涉及多项银保业务规范的文件,近日由银监会下发至各地银监局和银行,并于昨日流转至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其中,叫停银保驻点销售、每个网点只能代理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产品等明文规定,在银行及保险公司内部引发一阵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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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也是今天才看到文件,多是规范性内容,旨在防止销售误导。”尽管受访险企及银行人士普遍认为,这是加强银保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有效之举,然而从操作层面上来说,却可能意味着银保合作方式的调整,从而带来短期内销售及培训成本的增加、保费收入及中间代理收入的下滑。# \# z, C% l& F4 g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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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防误导 叫停驻点销售8 q# e' R- Z; [3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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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企出产品,银行借柜台,如此单一的合作模式,成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近年来一大增收渠道。一家寿险公司相关人士直言,业内俗称此为“驻点销售”模式,即由保险公司派银保专管员在银行网点营业大厅进行营销活动。$ o8 P, c9 k0 S5 c5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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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和银行对驻点销售人员都无法实现有效管控,容易引起销售误导。因此,此次银监会发出的这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 B5 A2 r0 W  N# W% \# v( v

9 p$ A; ?/ t8 D" a  这是银监会首次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禁止银保驻点销售。业内人士分析说,此规定短期内或对银行及保险公司产生一定影响,主要为银行面临代理保险收入下滑以及人员培训成本增加,而保险公司面临的是银保规模减少及渠道调整。“可能会对大银行和中小保险公司有一定影响,因为在大银行的驻点人员较多,中小保险公司的银保占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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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g( g, U( I. D+ P. |: c  某寿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已经接到了来自总部的紧急通知。该公司银保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正在研究对策,对我们公司影响不小,因为我们银保占比较大,其中大部分都是驻点销售,一旦叫停,恐怕保费收入短期内会受影响。另外,现在京沪穗等一线城市主推期缴银保产品,此类产品相对趸缴复杂得多,如果完全由银行人员来销售,恐怕需要较长时间的培训才方以胜任。”) X$ `$ _" u! l0 c,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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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事实上,有部分网点较少的中小银行一直未允许保险公司驻点销售。一家股份制银行的支行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行北京地区的营业网点中,均为自己的员工在销售保险产品,且这些工作人员也均取得了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该行也一直严格执行分区销售的方式,与银行自身的业务相隔离。因此,他认为,该项规定的出台不会对其产生太大影响,但他认为该项规定会对驻点较多的大银行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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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 e0 Y6 g# Z: |5 w, i& u  “1对3”有利深度合作2 m: Q7 }; m2 p9 f6 T' y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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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叫停驻点销售外,对“1对3”合作模式的要求,也引起业内的广泛讨论。根据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银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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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F6 U4 e  ?# W& Z' e  事实上,“1对3”的银保合作模式一直备受监管推崇。“目前普遍的是1对多,即1家银行的网点与多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合作模式过于单一和粗糙。而1对3、1对2、1对1的合作,更有利于银行与保险公司进行代理之外的银保深度合作。”一地方保监局人士向记者分析。* {# P/ Q. P) F

3 ~3 [% P6 k% [6 y  据知情人士透露,近期上海保监局中介处就在业内下发了关于“1对3”合作模式的征求意见。但从机构的反馈来看,反响平平,大部分机构认为这样的合作模式可能会导致银保渠道竞争更趋激烈,从而使手续费再度攀升,资金少、品牌小、人脉窄的中小保险公司或受一定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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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保险公司面临难题,由于多数银行的合作保险公司远不止三家,因此,这一规定也让银行负责中间业务的人士有些担忧。“可能影响不小”,一家股份制银行的人士对记者说,该规定可能导致银行减少部分代理保费收入,而这部分收入对于银行的中间业务来说,确实是较为丰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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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6 m: ?8 F2 l* L  不过,通知对该项规定仍然预留了操作空间。如银保合作的保险公司超过3家,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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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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