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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四部门规范公积金个贷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发出了《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的紧急通知》,对我市首套、第二套、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11月8日前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已受理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执行原政策。11月8日后,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首付房款比例不低于房款总额的30%。具体贷款额度视其购房状况、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关系所在地域、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借款人信用情况、还贷能力等综合因素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对于存量房贷款,房龄15-20年的贷款不超过总房款的50%,房龄10-15年的贷款不超过总房款的55%;房龄5-10年的贷款不超过总房款的60%,房龄5年以下的贷款不超过总房款的70%。
针对近年我市异地购房人群增加的情况,我市辖区异地购房者可参照当地借款人的贷款标准执行;遂宁市辖区外的异地购房贷款金额可参照当地借款人的同等情况下浮10%-20%。夫妻双方只有一人缴存公积金的,若属异地借款人,其贷款额度参照当地夫妻双方缴存人的贷款额度下浮15%-20%;若属本地借款人,参照当地夫妻双方缴存人的贷款额度下浮10%-20%。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通知》明确提出,对于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首付比例不低于50%,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1.1倍执行,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近期将清理、登记11月8日前已经受理审批待发放贷款的贷款人名册,将与贷款受托银行一起加强对申贷者提供的由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自有住房情况证明的审核。
(记者 姚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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