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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遂宁交警提醒:5月1日起,醉驾、飙车要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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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09: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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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醉驾、飙车的驾驶员要注意了,从2011年5月1日起,醉驾、“飙车”已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N7 a: Z: i; w! D

" \# n6 Q; U* l/ v) t) ]9 Y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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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E+ g/ C) t! M+ c1 K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 Q; i( J. ]% L9 ~9 U(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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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 q% a% g* n% d7 s) C$ O$ I

4 e( t& j+ j* w! R, o; x2 A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p0 Z5 s# b% ^$ |4 V$ t3 s% 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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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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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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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09: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以后不敢喝酒驾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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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21: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够重,国家不下大力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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