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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遂宁交警提醒:5月1日起,醉驾、飙车要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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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09: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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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醉驾、飙车的驾驶员要注意了,从2011年5月1日起,醉驾、“飙车”已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M* s7 V- j) H, [/ G

$ ^% L" ]; v- P6 Z" v  M: Z/ s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 n" u4 W  V1 w5 n+ _  L7 p! t

# a) b1 @- S* z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 p! L1 J# C8 T3 b6 Y

" V: _# Y- [" Q9 l*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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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 X1 ]: o& ~8 M2 l3 O

1 F# ~6 z. }7 R5 k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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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 w& V& ?* T$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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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09: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以后不敢喝酒驾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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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21: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够重,国家不下大力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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