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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遂宁交警提醒:5月1日起,醉驾、飙车要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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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09: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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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醉驾、飙车的驾驶员要注意了,从2011年5月1日起,醉驾、“飙车”已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v: T& _0 \: h

! Y' e2 k/ d9 _6 J+ u  A( _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t3 y6 \0 p5 R' \

/ P) [, Z! N2 e+ o' t+ u/ p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l' c, e9 D7 G) S% d+ n# a

( T) S. a7 E# u: g' f1 z. o- g1 j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O# C9 X1 Q! g& B$ x* T0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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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 Q9 ^, {0 {5 S7 Z3 M

2 v+ I) b* x. N& m; S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0 e9 c; E9 @  q  Q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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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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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09: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以后不敢喝酒驾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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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21: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够重,国家不下大力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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