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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周丕东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已满75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以适应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
不知道各种复杂情况,是如何复杂,但我知道如今的75岁老人可是老当亦壮,杀个壮年人或许不易,杀个年少之人或年老之人则是易如反掌。75岁老人免死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特别残忍有个标准吗?是否又是让法官灵活掌握呢?再来个南京彭宇案法官的“以常理分析”的判案思维,再来个贪官死缓的思维,最后这法律又将被“仁慈”的法官充满智慧地运用,让受害者家属遭受再次的心灵折磨。
记得幼时,跟高年级的同学吵架,旁观的同学时,不要怕,等老了,他们就打不过你了。是啊,现在个子没他们高,老了,则他们弱我壮。可如今,这个规则不适用了,年幼、年轻时,不是人家对手,老了就更别想惹人家,人家可有免死法律护身。这是年幼的思想,或许没什么可认真,但也可折射出一些存在的问题。
专家认为,这样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人道主义精神。杀人偿命,如果这里的杀人有个“故意”,仍然可以给杀人犯人道主义精神,那给受害者是什么精神呢?怕是又只能给受害者安上中华民族的某些大道义了。真的不想要道义了,无论法律还是道义,都要珍视生命,无视生命的精神和道义,都是骗人,都是愚弄民众的混蛋逻辑。
作个对比。三个杀人犯,按杀人偿命来说,都应该死刑。不过,现在一个未满18,一个青壮年,一个75岁。
若对这三者施以极刑,从死的痛苦分析。未满18者:略痛,初生牛犊嘛;青壮年:最痛,因其神经最活跃感知最灵敏;75岁:相对麻木,因其年老感知衰弱。因此,死刑的过程对青壮年者来说,是最为痛苦的过程,按这个痛苦论,如果有人道主义,最不应该给的就是年老者。
再从犯罪的认识谈。未满18者:一般,因其无社会阅历;青壮年:有感触,因其见识过他人的死刑;老年人:非常有感触,一生中通过各种方式见证过许多死刑与犯罪。由此判断,老年人在知道杀人的严重性方面,是认识最深。那么,最该死刑的是老年人。
再从社会的价值分析。未满18者:有价值,因其即将步入社会,将会创造价值;青壮年:非常有价值,因为其正在创造价值,那怕是贡献一点点体力,当然需要他们愿意劳动;老年人:没有价值,因其已经过了创造价值的年龄了。那么,应该保命的也不是老年人。
当然,这种分析也很牵强,但可以体现一个因素:老年人没理由轻判。况且,死刑的目的体现在惩罚当事人,更重要的是警示他人,从这个角落讲,老年人免死不但无任何积极意义,甚至适得其反。
寄希望于某些个恶贯满盈的老年人,不如去改造一个年轻人。
哪怕这些都不是理由,也该本着对死者起码的尊重。体现杀人偿命,是生命价值的基础。在此底线上做文章,完全体现不了社会的进步,反而鼓励了老年人犯罪,给原本守法者带来了灾难,给本不该受害的人,带来了灭顶之灾。
法律有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应该体现在惩罚阻碍社会进步,扰乱社会公平秩序的层面。比如贪官,为何不制定一个按贪污金额严厉论罪的量刑标准呢,永远的死缓产生了多少国之蛀虫,颠覆了社会多少的公平。
然而,让社会真正流泪流血的却搁之不理,反而做些可能促进流泪流血更多的事。
谁能告诉我,75岁以上不死刑,是让未成年人、青壮年者,甚至老年人减少犯罪吗?如果目的只是关怀老年人。那么,我们中国的传统美德真是惊天地泣鬼神。我不认为有鬼神,我只觉得是惊天地泣百姓。
哭吧,老百姓,别装着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那才是真正的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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