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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遂宁天宏公司一房二买欺骗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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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08: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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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房地产大亨天宏公司售房人员偷梁换柱,以次充好售房,对购房户搞“掉包计”,给我造成重大损失,向天下英雄请教破解之法。请天下高人为我点拔、支招,我在此拜谢了!
     我叫唐显宝,系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一农民。我于2007年6月订购遂宁市房地产巨头“天宏公司”开发楼盘“水晶城”—“赤金筑”的二单元五楼三号房(简称20503)。并于同年8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次**纳了房款和其他费用(购房合同中,收费单据上都写明是20503号),而到2009年3月我去接收房子时,天宏公司的人叫我接20502号(他们已于2007年10月把我订购的国20503号房屋重卖给了漆某),说是他们已对房号做了调换。
     “20503”号和“20502”号是南北并列北东向西楼层:靠南的“20503”号是东南西面采光,上午日照好气温微和,是人们理想的楼层;而靠北的“20502”是南面和西面受光,夏天西晒严重,冬天受此风侵袭,人们都不喜欢这种朝向楼层。天宏公司销售部人员将南面房“打样”把靠北的“20502”的面积写在我订购的房面积“20503”号上(两房为“20503”号90.40㎡,“20502”号为90.28㎡,仅差0.12㎡)为后来的纠纷和诉讼做备用证据。
     然而,改变房号也未通知我,房屋的面积我们也无法测定、检验,使我屡遭骗局。
     天宏公司愚弄顾客、欺骗业主的行为却能畅通无阻通过。
     单方改房号而不通知我方、工作人员失误写错房号被认为合符法理。不与计较,而事先做手脚移花接木。把北面房面积在南面房上,也被信为有力证据,更不说追究“天宏公司”一房二卖的责任。而我们一切证被否定,DM单销售人员提供,上有户型结构和朝向图样,按天宏公司方意思现为无关,收据上合同中写的房号以工作人员失误写错而否定……。
     我历经两年的艰难,我耽误了不少时间,借下了不少债务,求过多家相关部门机构,权威名人,结果让我心寒,无助无望,拜问天下英雄,再次求助于天下:谁能指点我!谁能帮助我,跪拜了!
     求 助 者: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农民唐显宝 电话:13118210161
     201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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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09: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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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09: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让那些新闻媒体来曝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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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09: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农民你怕谁!明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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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0: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你是农民你怕谁呀,告死他,不要以为农民好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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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0: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得很!直接把他们那些狗日的弄上法庭,叫他们退还,还可以叫他们赔偿一大笔损失!记住哦!这是你的正当权益????????最重要的一条是要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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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1: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告死他,我们都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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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2: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房二买这新闻遂宁好像很少听说,  要是上了新闻,媒体一关注, 领导肯定会捉急的。  比如新闻零距离,四川4台那个灰常有影响力。   
   我是农民我怕谁!    但是你别以跳楼,自焚等招数来威胁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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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4: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真有这样的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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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4: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的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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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5: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有这样的事情存在,唉,金钱的社会太讨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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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6: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哪间房子要看购房合同上的房屋结构和朝向图,上面应该用笔标注了购房的具体方位!!!如果是公司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了一房二卖,应该以先订合同为先。即便是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损失也要他们公司自己负责............总之一切以正式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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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7: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会是天宏的呢,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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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8: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去看看电视剧窝居二:我是业主,现成的案例,不赔偿那是不得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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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9: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宏质量最烂,物管乱收外人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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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23: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这件事对双方都是一个悲剧!
帮不了你什么,只能帮你顶一下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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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0: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往上媒体曝光啊,省上,甚至中央.就算没告倒,也给买期房的人提个醒,免得上当受骗.
靠,难道买房还得先买个录音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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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1: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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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2: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研讨取得共识:商品房买卖欺诈应双倍赔偿
日前,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召开商品房买卖《消法》适用研讨会。参加这次研讨会的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中消协法律和投诉部主任王前虎、中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刘俊海、北京市房产协会副会长温洪璋、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明及有关法律界人士、律师所等共计三十多人。与会人士共同围绕着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于《消法》第49条加倍赔偿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取得了共识。

  大家一致认为,商品房属于商品,凡是房产商在售房过程中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行为,消费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运用《消法》第49条要求房产商加倍赔偿。当然,有些商品房纠纷,如广告夸大、房屋质量、住房面积、装饰标准等,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具体的研究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购房的需求量越来越多,成为当前最大的消费项目之一。但是,由于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行为严重,导致商品房消费纠纷日益加剧,逐年呈较大幅度的增长,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据中消协统计,今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672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8.3%;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统计,今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26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92%。由于大多数房地产商不按《消法》的条文服从消协调解,故所调解率不到2%,不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纠纷案时,尤其是涉及到房产商欺诈行为时,也不按照《消法》第49条去判决,其理由是:《消法》不适用于调解房产纠纷。因为商品房非一般商品,如果适用双倍赔偿条款将导致双方当事人得益的明显失衡,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与会者针对上述情况,各抒己见,取得了共识,一致认为:

  一,商品房属于商品,发生消费纠纷时,应予《消法》来调整,有些部门认为不适用于《消法》范畴的说法是错误的。

  商品房的概念就是商品,《消法》的立法者并没有将商品房买卖排除在《消法》之外,商品房、售房者和买房者分别属于《消法》第49条调整的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从文义解释上看,《消法》第49条所说的“商品”,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既包括标的价值较高的产品,也包括标的价值较低的商品。因此,“商品”的外延比“动产商品”要宽,不能把“商品”理解为“动产商品”。再说,《消法》不可能把所有商品一一列入,所以说,只要是商品,就应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这被法学界所共识。这个常识、概念是很清楚的,至今还在争论,这是由于主观上的意识参杂在里面所致。

  二,凡房产商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依据《消法》第49条给消费者加倍赔偿。

  与会者列举了在当前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产商存在很多欺诈行为,如在商品房买卖中故意隐瞒妨碍消费者取得产权的真实情况;不具备开发资格,没有“五证”而编造虚假文件;故意隐瞒影响消费者使用的重大质量问题;对法院封存的房产也敢出卖等等。这对消费者在经济和精神上造成的伤害和压力是很大的。为此,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纳入《消法》,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的过错行为,即那些动机恶劣的欺诈行为。买房的消费者遭受欺诈后,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有可能获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似乎过分便宜了消费者,有失公平。但是,一旦商品房买卖出现欺诈,消费者承担的风险和打击何其之大!既然消费者承担风险大,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就不能无故再予限制。同理,开发商和卖房者从事欺诈的获利空间大,让他承担惩罚责任也没有什么不公平。

  三,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要严格地区分开来,实事求是,具体分析,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一概而论。

  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要严格依照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来认定,包括欺诈行为涉及的价值在商品房总价值中的合理比例。如商品房买卖中的夸大宣传、不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瑕疵、面积在允许值范围内缩水等都应属违约的问题,不能认定为欺诈。对于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如果仅仅是地板材质不符合约定,或者多计算了几平方米(不超过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允许的误差),自然可以运用瑕疵担保制度予以解决,该修理的修理,该更换的更换,该退差额款的退差额款。如房产商构成了某部分的欺诈,应加倍赔偿某部分的损失,不能用房屋的总价要求加倍赔偿。杨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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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2: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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