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遂宁网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微信登陆
x
四川遂宁船山法院审判矛盾,让人费解!!其中是否有猫腻,请热心网友跟贴关注支持
本人于2010年1月立案于船山法院,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事。
原告:彭x(蒋x系 原告之母--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被告:彭x云(原告之父),徐x,王x桃,古今中介洪x。于2009年12月29日蒋x听朋友告知,原属彭x云和蒋x共有产权房屋(两人离婚协议赠于给子女彭x现年9岁,唯一一套房屋能安稳学习生活的居所),被彭x云私自修改离婚协议,无变卖权改为有变卖权,将房屋通过古今中介洪x卖于徐x,王x桃。此协议中间一页是假的,且一般人都可认得出。在买卖协议上也存在:协议上是X街39号,房产证号为C字开头,但仍被徐x,王x桃明知默示行为串通,将X街99号房屋过户。由上说明两证过户也属于不正当过户。。通过法律出版社《物权法》106条得知:购买人就是恶意购买,法院还强说购买人是善意取得。又根据106条他们所谓的善意,就是给了钱。但价格远远低于市价,不是超于或等于市价,且支付对价不合理。就此他们也属恶意。因为他们的支付掩盖,弥补了彭X云的缺陷,促成这项交易买卖的纠纷行成。此法院若秉公执法,廉洁公正,判决结果不会如此矛盾,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无权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只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财产是受法律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与被告彭X云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此房屋坐落在船山区飞虹街门99号住房归徐X,王X桃所有
注:此法院明知实情真象,为何此矛盾判决,我希望热心的网友帮忙顶贴,评击社会的不公,还一个法律的公正。(此《物权法》106条,《民法通则》18条明文规定实事,请网友关注。为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