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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我到遂宁市某法院,为一涉嫌敲诈勒索罪而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提起自诉立案,立案庭一领导说这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我解释说这是第三类自诉案件,他沉默...。
他看了看自诉状后又对我说:小伙子,你立案的证据呢?因此事实涉及的另一罪名已判决,我就将那份判决给他看了,他又说:我要证据,你这判决拿来能证明什么?我解释说:因为是一个案件事实,当中涉及的证据全在审判中予以认定了的。他又沉默...。
约2分钟后,她对我说:小伙子,你当初的起诉状呢?我回答说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没有带,但判决中对我们受害人的诉求都有分析啊。她赶紧说到:我们对自诉案件的审查是非常严格的,你回去把起诉状拿来再说吧。
下午到遂宁市某区法院档案室复印去年我家是受害人的一刑事案件资料。找到档案室,一阿姨说复印档案要领导批示。
随后我找到案件承办法官也即刑庭庭长,他让我去找负责分管刑庭的副院长。
我找到副院长,并给他讲明是以受害人身份申请复印并提交书面的申请书。他马上打电话把刚才我问的刑庭庭长叫了过来(办公室就在隔壁,说话稍大点声都能听见),问庭长:他这个能不能复印?庭长说:他是受害人的家属也是本案的代理人,这个情况我们还没有遇到过,不晓得可不可以复印哦?以前都是律师来复印的。副院长:就是啊,这个我们从来没有遇到过,你(庭长)打电话问一下中院怎么说。庭长马上用手机拨通了遂宁市中院刑庭某庭长电话:*庭长你好,有个当事人来复印...(因为庭长问中院的*庭长的问题没有充分表达这个案件是已决案,所以电话那头貌似说的不能复印)。副院长和庭长:你也听到了啥,不是我们不复印,上级说了不能复印,我们也没有办法,你去找一个律师来嘛。我已无语...。
问题:
1.原本对于自诉案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予以立案,但为何总要挑刺呢?请您来评价一下吧。
2.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判决并生效的案件,根据《档案法》等规定,作为利害关系人是可以申请调取有关的档案的,但为何作为法院领导都要说这样的事还是第一次碰到,并非要律师身份的人才能调取呢?请您来为此评价一下。
3.我想可能与我没有一定的人际关系或语言技术问题而没有做到愉快的沟通,但我认为这不能作为挑刺的理由,期望能得到朋友们对此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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