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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初装费计入房价 业主为啥还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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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4 14: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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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委:开发商利用消费者“消息不对等”身份设置“消费陷阱”
最近一个月来,成都十陵“东景康庭”16栋的业主们成了开发商办公室的常客。自2005年底在该楼盘置业后,他们分别缴纳了3250元至3500元不等的燃气初装费。然而今年春节前大家得知,省物价局、建设厅早就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天然气费都统一摊入房价,不得额外收取。和开发商交涉后,部分业主只拿到了250元或500元退款。
    年近六旬的周云辉在“东景康庭”花17.6万余元买了一套底楼带商铺房。2005年10月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补充协议中有条 “按相关规定缴纳天然气入户费3500元,光纤电视费450元”的条款。周云辉虽然有疑问但还是交了钱。
    去年年底,邻居小高从网上查知:“从2005年2月1日起,天然气费都统一摊入房价,不得额外收取。”16栋的住户想退回天然气费,可开发商却拿出燃气公司的收据,证明给24家住户交了每户3000元燃气初装费。周婆婆只追回了500元。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开发 “东景康庭”的鑫源鑫实业公司,负责人表示,“我们都是按照签订的合同行事,在购房合同的附加协议中都有明确约定。”他辩称,业主口中所称的规定都是部门建议性法规。“当时每户交的是3250元,一楼交3500元。后来燃气公司每户只收了3000元,就把差额退还了。”说着,负责人拿出一张燃气公司的收据凭证,上面写明收费7.2万元。
2005年,省物价局、建设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当年2月1日起,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天然气入户费和光纤费等一律计入房价,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再收取“两管三线”的安装费用。
    “但就补充协议而言,消费者自愿签署并缴纳费用,合同是合法的。”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杨仕建律师说。省消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是开发商利用了消费者不了解房价组成、相关政策规定的“消息不对等”身份,设置了“消费陷阱”,业主可以到消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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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4 14: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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