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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胥某因吃饭住宿无着落,想犯罪进监狱以解决生活问题,便产生了放火的念头。2012年1月4日9时许,胥某步行至江门市蓬江区凤山工业区正门北面约25米处的凰山,沿上山小路走了约10米,胥某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和报纸引燃了山上的杂草植被,随后离开现场。 约一小时后,胥某回到放火的山脚下,看到火势猛烈,救火人员忙着救火,胥某又走到山脚,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报纸,引燃山脚的枯草,后离开现场,在离现场不到1公里的公路边被抓获。经鉴定,两处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共为99.9亩,造成林木受损205.66立方米,受损林木共价值人民币12.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无视国家法律,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决定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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