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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遂宁市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乐至支行的批复 川银监复〔2013〕457号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你分行《关于筹建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乐至支行的请示》(遂商行资〔2013〕37号)收悉。经审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筹建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乐至支行,地址为: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帅乡大道5-17号。 二、你分行拟任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乐至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三、你分行应当严格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督促拟筹建支行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等原则做好内控建设。 四、你分行应当拨付拟筹建支行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五、你分行应督促该支行明确市场定位,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专注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六、你分行应按照有关金融法规的要求做好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乐至支行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限为批准之日起六个月。筹建期满如未完成筹建,本筹建批复失效。 七、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在筹建期内如有情况变更,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筹建工作就绪方可提出开业申请,并经当地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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