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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买自建房的朋友当心了:射洪一市民因房价卖低了与朋友反目,更换钥匙封闭窗户不让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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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00: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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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文某系好友。去年7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文某将其在街道上修建的砖混结构楼房作价17万元出售给朱某夫妇,文某在收到房款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和钥匙交付给了朱某。然而,当朱某夫妇去年9月搬进房屋后,文某悄悄更换房屋钥匙、封闭窗户,不让朱某夫妇居住,还不协助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纠纷发生后,朱某多次找文某协商,文某都不理睬。事情闹到当地街道居委会、镇派出所、镇调解中心等部门,文某还是坚持不腾房、不退款、也不收房屋尾款。多年的朋友因房屋买卖反目结怨,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无奈之下,朱某夫妇将文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判令文某交付房屋并办理转让登记。

  刘法官接案后决定到案发地巡回开庭。随着法庭调查和辩论的进行,案情渐渐清晰,被告交房又收房纯属无理耍霸道,旁听群众在庭审期间多次对被告严重违约和恶意占有房屋与房款的行为进行指责。然而,法官没有当庭判决,而是审时度势,借助群众的声音和力量,当场做起调解工作。刘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归纳后,结合房屋买卖协议和协议内容存在疏漏、被告未举证、被告履行合同严重违约等具体案情,对合同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释明宣讲,阐明利弊,引导当事人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耐心疏导当事人化解矛盾、协商解决争议。在法律的威慑、群众的谴责和法官的劝说下,被告终于承认因认为房价卖低了而不让原告居住,其实是逼迫原告承担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的全部费用。最后,在法官的反复调解下,原告和被告当庭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主动交房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原告主动承担过户登记费用并立即付清房屋尾款。




  (刘绍松 何华 记者 蒋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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