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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遂国土资公〔2014〕10号 经遂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遂宁市城区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见附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30日17:00,在网上( www.snjsjy.com)提交申请,并根据网页提示完成报名程序。网上交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17:00。此次拍卖只接受网上报名。 经网络电脑系统自动审查,申请人按照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将由网络系统给予申请人确认信息,具体操作见网站提示。取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1日9:00-9:30到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七楼)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领取号牌,按规定参加拍卖活动。 除明确要求需提供的报名资料外,竞买者必须提供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备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取消其竞买资格。 六、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14年12月31日9:30在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七楼会议室举行。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土地出让价款的缴款期限为: 河东新区五彩南路(C8、C9、D3)地块:土地出让价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交清。 河东新区香山街以西、圣泉路以北C3—04地块:土地出让价款于成交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 2、本次拍卖设有保底价。 3、本次拍卖采用保证金余额滚动竞买土地制度,即对参与土地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在竞买其报名的宗地后,缴纳的保证金余额能满足该批次其他待拍卖宗地保证金要求的,可继续参与购买本批次拍卖的其他土地。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遂宁市土地矿产出让事务中心(嘉禾东路6号遂宁市国土资源局二楼) 联系人:于兰 联系电话:0825-2265133 九、几点说明 2.竞买者在网上注册、报名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咨询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联系电话:13320632193。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2月10日
2014年遂宁市市城区第四次拍卖出让宗地情况表 | | | | | | | | | | | | | 总用地面积218825平方米(328.24亩),净用地面积183109平方米(274.66亩),其中C8地块103789.58平方米(155.68亩),C9地块33851.84平方米(50.78亩),D3地块45467.54平方米(68.2亩) | C8商业、住宅用地(住宅计容面积不超过该地块总计容面积的80%);C9商业、住宅用地(商业计容面积不超过该地块总计容面积的10%);D3商业用地;D4道路用地、C10水域。 | | C8不大于1.1,C9不大于1.2,D3不大于1.0;安不小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配建公共租赁用房,且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平方米。 | C8不大于45%,C9不大于45%,D3不大于70%。 | C8不小于30%,C9不小于30%,D3不小于5%。 | | | 按净用地面积计收出让价款、办理国土证。土地出让价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交清。土地成交后,按土地出让价款的10%在竞得人缴纳的土地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减转为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土地竞买保证金扣减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后的其余部分转为土地出让金。竞得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后,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在土地开发建设完成50%后按国土局和土地储备单位共同确认的土地开发建设进度比例不计利息予以退还,竞得人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按出让合同约定在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项目建成后投资人须自持经营商业用房总计容面积的30%,该部分按业态办理整体产权证,不得分割办理产权和出售;投资人还须对商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回租不少于5年。 | | | 总用地面积12016.02平方米(18.02亩),净用地面积10837.47平方米(16.26亩),其中C3-04-1地块4017.25平方米(6.03亩),C3-04-2地块6820.22平方米(10.23亩) | C3-04-1其他商务用地(高速公路应急救援指挥用地)、C3-04-2住宅用地、C3-05为防护绿地 | | C3-04-1不大于1.0,C3-04-2不大于2.0.按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3%配建公共租赁用房,且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平方米。 | C3-04-1不大于30%,C3-04-2不大于35%。 | | | | 按净用地面积计收出让价款、办理国土证;土地出让价款于成交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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