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查看: 9699|回复: 0

擅自变卖法院查封地 遂宁某公司领罚单20万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2-19 13: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遂宁网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擅自变卖法院查封地 领罚单20万元

  新闻提示

  2005年起,市内某路桥公司分别因六起案件被判赔共220余万元。判决后,该公司一直未向当事人赔付清。2005年起,六起案件的当事人先后向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船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该路桥公司在安居区的近6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007年,安居区某公司就法院已查封的地与该路桥公司达成协议,将法院已查封的资产变卖,由安居某公司补偿该路桥公司2365418.4元。船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此事后立即冻结该款。随后,安居某公司分两次付款给船山区人民法院共140万元,余款经船山区法院多次催收未果。

  2008年12月3日,船山区人民法院向安居区某公司开具罚单20万元,作为其擅自变卖法院已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和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处罚。据了解,这张罚单是自今年4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全市法院系统开具的数额最大的一笔罚单。

  代位权纠纷 判赔43万余元

  2000年2月、4月、7月、11月,代某、熊某二人借款461000元给华燕公司。经多次催收,该公司未偿还借款。而华燕公司在参与某工程投标活动中,向遂宁某路桥公司缴纳了保证金433227.24元,因华燕公司未能中标,应从遂宁某路桥公司处退还保证金及利息,但华燕公司没有向该路桥公司行使到期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代、熊二人享有用法律规定的代位权方法来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2005年6月,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遂宁市某路桥公司应退还华燕公司投标保证金为限向代、熊二人清偿借款433227.24元。

  合同纠纷 判赔56万余元

  2001年2月,四川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遂宁某路桥公司签订了国道318线安居到乐至段二级公路改建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结算后,遂宁市某路桥公司仍欠工程款未付。经多次催收无果,四川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告上法庭。2005年,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遂宁市某路桥公司付清四川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560774.93元。

  债务转移 判赔62万余元

  1998年5月,绵阳市某公司与四川某资源开发公司签订了某公路改建工程承包合同,并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70万元。1999年10月22日,两公司进行了该路段的工程决算,四川某资源开发公司没有向绵阳市某公司支付保证金及利息。

  2001年6月1日起,由遂宁市某路桥公司承担四川某资源开发公司相关债务。债务转移后,该路桥公司向绵阳市某公司支付了债务269156.97元,尚欠629300元未支付。2006年11月,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遂宁市某路桥公司返还绵阳市某公司保证金和利息共629300元。

  驾公车撞死三人 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2005年9月27日晚下班后,遂宁市路桥某公司职工何某擅自驾驶单位的长安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安居。饮酒后,何某驾车返回遂宁城区。9月28日0时15分许,何某驾车撞上停放在公路右边并设立了警示标志的轻型自卸货车,造成金某、谢某、曾某当场死亡。

  2007年,船山区法院分别作出判决:何某赔偿金某、谢某、曾某家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14060元,其所在公司遂宁市某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向何某追偿。

  变卖法院查封地 领罚单20万元

  由于该路桥公司未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向这六起案件当事人付清赔款。六起案件当事人先后将强制执行的申请交与船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赔款。法院多次找到该公司,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随后,船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其在安居区三合碑的土地予以查封。

  2007年10月,安居区某公司将法院已查封的这块地与该路桥公司达成协议,擅自变卖法院已查封的土地使用权,由安居某公司补偿该路桥公司2365418.4元。船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此事后立即冻结该款。随后,安居某公司分两次付款给船山区人民法院共140万元,余款经船山区法院多次催收未果。依据相关法律,2008年12月3日,船山区人民法院对安居某公司罚款20万元。(记者 徐金华)
【免费开发】 网站建设 / 微信开发 / App制作 / 小程序开发 微信号:snwzjs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