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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并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去年11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于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遂宁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公积金贷款认定不按照住房套数认定,而是按照公积金使用次数,新政中规定,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第一次或第二次(第一次公积金贷款需结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型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享受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第一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型自住住房,且有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享受住房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第三次以上(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型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家庭房源证明材料(包括住房商业按揭贷款信息),属首套房的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属二套房的享受二套房贷款政策,属三套及以上的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夫妻双方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35万元;夫妻双方都缴存了的,最高限额提高到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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