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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遂宁市地税局好像在无任何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调整了关于赠与和遗产所得的不动产再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由以前的全额征收1%,调整为差额的20%。请各位朋友看清条件哈,不要断章取义。一是要赠与或者遗产所得的不动产,一般我们指房产,二是再次转让,也就是你卖出去的时候交这个20%的个人所得税。不卖是不会交的,目前也没有遗产税。其他房产过户还是按以前的税率交税。地税给出的依据的是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和财税[2009]78号文件。 关于什么是赠与和遗产相信大多朋友都明白,不懂的自己找度娘哈。下面举例说一下:比如张三父母去世了以后,遗留给了张三一套商务区100平方米的老房子给张三,张三由于某种原因现在要卖这个房子,此时就叫遗产所得的不动产再次转让。在以前张三卖出去所缴纳的个税为全额1%,按遂宁地税目前的估价,商务区老房子税估价约3700元一平方米,100平方米的总价为37万,故所缴纳的个税为3700元(当然按市场规则这3700元由买方承担了的)。自从2015年3月1日以后,按差额的20%收个税。什么是差额,简单的说就是按本次卖的时候你到地税交税,地税科给你这个房子做的评估价减去上次买房时总价加合理费用(地税的做法一般是按你调档查出来的上次买房时税票上的总价加上当时缴纳的税之和),以张三为例子,本次卖的时候地税估价37万,我们假设去档案科查出来的档显示当时买价是5万(一般调档查出来10多年前商务区老房子大约都是1万到5万之间),当时交的税我们就按最高的4%计算(当然很多都只有几百块钱的税):5万*4%=2000元,所以本次张三所缴纳的个税为:37万一5.2万=31.8万*20%=6.36万。本次税收调整后,张三所交的税要多交59900元。你觉得这么高的税买方还会承担吗?
所以最后好心提醒家里有老人的朋友,为了合理避税,最好选择在没有去世之前把房产按买卖的方式过户给自己的儿女,不然到时候又要开征遗产税,再卖出去又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作为辛辛苦苦的老百姓的我们,能否伤得起??除非你保证以后这个房子只拿来住,永远不卖。不然20%的个税你倒是要自己承担呢还是要买方承担呢?
最后吐槽一下,遂宁地税还是一如既往的尽职尽责为遂宁的发展多收税,另一方面这么大的税收调整,领导一拍板,立马就执行,也不发个通知或者说一下从什么时间开始调整。当然这充公体现了遂宁地税少说多做的实干精神和执行力之强。那这到底是应该表扬呢还是应该表扬呢?元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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