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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法院部分解冻并
将处置变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丰”或“公司”)
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美丰集团”)的通知,美丰集团于近日收到四川省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遂宁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2015)遂中执字第 134 号】,美丰集团因借款合同纠纷,于 2015
年 3 月 4 日被债权人向遂宁中院申请财产保全,遂宁中院受理了财产
保全申请,并于 2015 年 3 月 5 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5)遂
中民保字第 037-1 号】,对美丰集团持有的四川美丰 4,320,000 股无限
售流通股予以冻结,上述股份冻结情况可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21);针对与上述股份冻结相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事项,遂宁中院
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作出(2015)遂中民初字第 102 号《民事调解书》,
因美丰集团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按期向其债权人履行给
付义务,债权人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向遂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遂宁中院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5)
遂中执字第 134 号】, 遂宁中院决定对其出具的(2015)遂中民保字
第 037-1 号《民事裁定书》中所涉美丰集团持有的四川美丰 4,3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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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无限售流通股予以解除冻结并处置变现,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美丰集
团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
上述美丰集团持有的四川美丰 4,32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将于近
期被遂宁中院以挂牌价即时变现,变现所得款项转入遂宁中院指定账
户。
四川美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30,645,36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18%;美丰集团本次被遂宁中院解除冻结并将被处
置变现的股份数量为 4,3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3%,此次解
冻处置后,美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6,325,360 股因借款合同纠纷仍处
于司法冻结中。此次解冻处置事项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发布公告。
此次解冻处置后,美丰集团持有公司 26,325,36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4.45%。
此事件属公司第二大股东与债权人的借款纠纷,与公司无关。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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