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遂宁网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微信登陆
x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在低压线上挂钩用电并引发触电致死的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蓬溪县文井镇村民陈某等三人要求国家电网遂宁蓬溪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8年9月14日15时许,蓬溪县文井镇马鞍山村村民徐某在未向当地供电部门申报的情况下,私自在村里的低压照明裸线上挂线,准备打谷子。挂线过程中徐某不慎触电身亡。事后徐某的家人以2008年1月马鞍村按蓬溪供电公司的要求交了农网改造费,供电公司未及时进行农网改造为由,将蓬溪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05000元)。
蓬溪县法院查明,文井镇马鞍山村电网由全体村民集资架设,线路产权属马鞍山村。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马鞍山村承担电力设施与供电网络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徐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晓挂钩用电的危险性,然而其不顾危险,擅自在裸露铝芯的低压线路上挂钩用电并导致触电身亡。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自身承担。蓬溪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蓬溪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0条第2项第2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第4项之规定,驳回了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