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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型住房需求。 主要内容是:1.促进住宅用地有效供应,合理调整供应结构,把握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地块同其他商业开发地块、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地块等搭配供应。2.不再执行“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主确定开发的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3.新出让的地块,暂停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配建条件,不再将公共租赁住房配建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取消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级政府利用增益的土地出让收益,面向市场回购补充。4.对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经规划部门同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并按新用途和新的规划条件,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size=1em]2、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本条共6款。延长贷款年限,贷款年限由20年延长为25年。降低首付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一律确定为20%,中、省规定首套为20%,第二套为30%。放开异地贷款,范围放宽至全国,部分城市只在省内放宽。实施域内互贷,市内任何地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均可在公积金缴存地申请贷款。父母、子女公积金可互提互贷。公积金可贷可提。
[size=1em]3、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本条共2款。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单套普通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140m2放宽至144m2,全省目前成都、遂宁等地按此执行,其他市(州)大多执行140m2。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营业税起征时间由5年调整为2年,此项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主要内容是: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size=1em]4、对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向个人发放住房贷款给予财政补助
本条共2款。主要内容是:(一)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提供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财政部门按照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符合规定的贷款金额的6%,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二)除省级财政补助50%外,由市区(市直园区)财政承担的50%部分,向购买船山、安居辖区内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的,市财政与船山区、安居区财政按20%:80%的比例分担;向购买遂宁开发区、河东新区辖区内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的,市财政与遂宁开发区、河东新区财政按35%:65%的比例分担;向购买老城区内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的,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一款直接引用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居民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贷款成本稳定住房消费有关措施的通知》(川财金〔2015〕35号)相关内容。第二款“除省级财政补助50%外,由市区(市直园区)财政承担的50%部分”参照市与区(园区)分税制财政体制分享比例确定各区域应承担的分担比例。
[size=1em]5、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本条共4款,主要引用我省政策,仅对局部表述进行了微调。 主要内容是:1.促进住宅用地有效供应,合理调整供应结构,把握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地块同其他商业开发地块、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地块等搭配供应。2.不再执行“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主确定开发的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3.新出让的地块,暂停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配建条件,不再将公共租赁住房配建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取消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级政府利用增益的土地出让收益,面向市场回购补充。4.对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经规划部门同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并按新用途和新的规划条件,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size=1em]6、允许土地使用权分宗登记 本条为今年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土地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15〕6号)第4条规定,在此重申,以便企业直接参阅执行。主要内容是:对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外,同一主体确需宗地分割登记的,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情况下,由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征询规划部门同意后,按规划分宗后再登记。
[size=1em]7、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 本条为去年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遂府办函〔2014〕116号)第3条的内容。因遂府办函〔2014〕116号文件执行期截至2015年6月30日,故将此条继续执行。主要内容是: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且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国土部门可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加名,并在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注明“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加名后,在不改变原有规划设计条件,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前提下,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应为其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size=1em]8、明确部分规费缴纳标准和时限 明确部分规费缴纳标准和时限。将防雷风险评估收费下调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缴纳时限明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纳50%,剩余50%必须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后半年内交清。
[size=1em]9、提高行政效率 本条为去年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遂府办函〔2014〕116号)第9条内容。因遂府办函〔2014〕116号文件执行期截至2015年6月30日,故将此条继续执行。主要内容是: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同企业的联系,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集中并联审批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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