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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9 11: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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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5 `) L% A- o4 D$ E% ?
关于加强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通告# d9 s7 W g( [0 E! @
" r( [0 j0 a, s$ m7 R! M为规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切实解决市城区车辆乱停乱放问题,确保城市道路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t& `* r- }% l9 z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确保畅通”的原则对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管理,市城区沿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业主门前建筑红线以外的所有道路纳入统一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V# @ j# i0 k/ p/ q- O( I, N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点),不得随意施划和损毁停车泊位标志标线,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之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 _6 ^5 l2 Q# w+ S, j5 U' ~) Y5 E 三、凡需在市城区道路停放车辆的,必须依次停放在设有停车泊位的停车场(点),做到顺向、入位,不得碾压、骑跨车位标线,违者按照违法停车处理。
* @6 g7 Y2 v4 ~4 r 四、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只允许停放小型客车、核载人数在12人以下(含12人)的中型客车和核载质量在1250千克且长度不超过5.5米的小型货车,其它车辆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停车泊位上停放。
8 f+ ~7 \, c- Z# X$ @ 五、停放车辆驾驶人必须服从交通警察、停车泊位管理人员的引导指挥。对拒不服从交通警察、停车泊位管理人员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k5 i8 b# ~4 R# w, y2 c 六、凡需增设和取缔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施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增设和取缔机动车停车泊位。
7 b. N4 j Q6 H; p 七、本通告至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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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3 a, l# K6 C' K7 C" v' o 2013年8月7日8 _+ e/ A; R( `2 K; u! j v5 ]! W;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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