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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遂宁老百姓 于 2016-1-30 09:50 编辑
尊敬的房管局林波局长:
别来无恙!见信问好!
我震后退税款项被您局拒办克扣之事,在我看来,本来是一件在机关层面沟通自纠就能够很应该、很简单、很和谐完美解决的事情。发展到现在,我们双方都不是赢家。我们都在为您局的固执过失付出本不该付出的代价!在我1月6日上午来您局问询,得到您局数位工作人员直接而无任何商权余地的回答后(退税不办,一分不退),并且您局相关人员没有出具任何相关行政法律手续、依据、回执,也没有引示告之我对此存异有否申诉的权利和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我只能从您局暂时离去。
我可以很负责地说:我这人从小到大一直保持着一个习惯,就是我绝不因私主观故意做伤害他人利益和无理取闹的事情,我做任何事,我在因上,都要让自己不失理,更不会无理取闹。若我先行主动伤害到他人利益,只有两种可能,要么事出有因,果是回因。要么就是无心之失。就算是无心之举,只要一旦意识,我一定会面对担当纠正补偿。所以,那天从您局离开之后,网上发贴之前,我事先立刻在网上搜索查阅了相关政策法规。在是非权责的界定上面有了清晰的划定之后,才作出维权的后续。因为您局工作人员当时的答复之干脆和坚决,如果说要在最小创面上完美解决,除了网络隔空喊话,似乎已无它法。曾经就发生过真实案例,因为政府机关行政部门的无心之失,给群众造成了一些伤害。在网上一篇连诉带讽的帖子一面世,该单位一把手马上指定代理人出面与网友协调了解,并且以中肯务实、亲民高效的态度迅速担当回应民情。所以,我当时曾经以致于在之后的个人认知中,一直都觉得体制内,带职带位的同样也有好人存在,或许人家初心纯良,也想为民众做一些实事,只不过现实的官场环境诸多束缚其善良个人价值的彰显,就算有些许过失,但绝非主观作恶,相应其品行并未魔化,依然保持着古朴纯遗的风范。所以,在隔空喊话之初,潜意识中也把当初记忆中的画面寄望到当下,有那种最后的救赎的意味。然而,林波局长,您局的后续状态又让我必须重新审视和分析这个官场生态,到底是我所以为的么?我个人认为,我发帖中逐渐亮化和逐渐加浓度的调讽遂宁房管局,乃人性之常情,并且在贴近实际生活中百姓的天然状态还更为文雅,如果在现实生活中,真实的人如此为之,绝对早就被以非常接地气和文化传承的实在动词问候家长,点名祖辈了。相形之下,我的用词手法算小儿科了。
我之前讽刺责难的是房管局,是单位集体。就算是讽刺,我也没有脱离事实的原型框架。之前也还有致房管局局长公开信,娿算是一种相对抽象的致信主体。今天,这封公开信,我是以理性,朴实,客气和务实的态度,明确具体致信对象————遂宁市房管局局长林波同志,我再次有理有据有节有度地阐述我的持握,并且严正我的态度与主张,如果双方以现在的做法让事态持续发酵,我还主动曝光在可预见的将来我制定的应对预案。我指明致信您林波局长和这一切的一切,原因只有一个,我认为这种双损的结局,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您我都有这个责任和义务在一个相对可控的层面就及时转向,聪明人是不会做那种损人又不利己的事情。至于房管局在这件事情上,缘何采取的不理睬,不应询,不纠正的态度?我不得而知。但是,今天我既然致信于您林局长本人,我暂且不把先前房管局的处事态度等同待之。防止另有原因而贴错标签。我就客观公正地重新完整地向您林局长阐述我的诉求和主张,以及观点握持形成的过程和依据。以期林局长要么能以更具说服力、更加牢固的法律适用条款来驳斥我,要么更有勇气和胸襟,更具担当和智慧地态度来圆满解决这场本不该发生的闹剧。事情发展到如今,从我内心来说,我还是难以把房管局表象上所体现的风格,武断地把它与一个身居局长职位的领导素质认为是一丘之貉。此信,因此,应运而生。
林局长,从退税的业务办理来看,本来是地税局和房管局两家单位共同的行为。我一直纠缠房管局的原因就是,2016年1月6日上午,我来房管局之前,我先去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在得知我来办理退税之后,就解释说,建设局房管局的人已经撤走了,不能办了。我问:那怎么办呢?难道这个钱就这么分都不分,就不退了?地税局工作人员说:这个我们也不知道,我们也不好说,你去建设大楼,房管局去咨询一下吧?而党我来到房管局询问时,您局工作人员回答的是:2016年1月1日就截止不办了,过期了。我问:未必就不退了,该得的钱就这么没了?您局工作人员回答:是,我们早就在报上通知了的,是一分都不退了。由此,从地税局与房管局工作人员回答的语气和内容来看,地税局只是在资金的划拨上协助与确认,具体的主导和实施是房管局,所以我要维权,我就咬定的主体责任人——房管局。
林局长,关于您局工作人员所说的截止日期和登报通知的解释。我前面说到我这个人,不会无理取闹。我在得到房管局工作人员如此坚决的回答之后,为什么我安静离开,并没有像后来在发帖时所体现出那么坚决的态度,我并没有因为损失钱这个结果而在贵局吵闹。就是因为我要的是明是非,讲道理。如果您局的这个行为合法,那我闹腾就是无理取闹。我断然不会因此失了人格气度。而当我回家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得出了一个清晰明确的答案,我的主张是有理且合法,有法律依据的。那么,我所提出的诉求就是维护我的正当合法权益。或许我在这件事情上真有点较真。林局长,确实不好意思。因为我父亲混得不好,我母亲从我读小学就因为脑瘤而没有上班,一直是我父亲的收入来养活全家。俗话说,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孩子打地洞。因为经济原因,我等大学生活都无缘体验。很自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也没能幸运地成为发家致富族群的凤毛麟角,而是顺理成章应证逻辑规律成为劳苦大众。所以,较真的根源是穷,虽说不是穷凶恶极,但也属于典型的人穷志短。不然就不会买房之后,现在都还有一大截银行按揭贷款在“激励”着我。请理解穷人的共性——较真每一分合法收益。说远了,言归正传。说到房管局在退税中的行政行为,没有发生后续风波,倒也无伤大雅。但是发生我退税被拒的结果,这就不由得要把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以及我与您局双方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重新用法律来界定和套用,才能从根本上厘清谁是谁非的问题。林局长,首先,我要说明的一个法律解释是,法律对公与私的两个对象所界定的边界是不一样的。法律对私(也就是个人)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对公(也就是行政机关单位等集体)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由此可见,房管局对于自由裁量办理退税的时间跨度,从2014年排队不退,让我们去保安处领纸片排号到2015年年底,这长达1年多的时间跨度本身就给我们造成办理时间需要很漫长的心里错觉。而法律并无授权房管局可以自行裁量办理截止日期,导致住户因为延误而把本身该得的合法权益变成泡影。其次,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过程必须合法正当,如果牵涉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在行政行为中遭受损失,如果出现行政过程不合法、不正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最终裁定时,可以判定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当然,其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对给当事人造成的利益损失,应该承担赔偿或者撤销决定,回复原来的状态。很显然,我首先要指出的根源性、决定性行政违法行为,就是您局制定截止办理日期的公告行为。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将该法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实,我如果最后对您局提起诉讼,就要受这6个月时间的司法有效期的限制。
上述规定一如其他程序法将起诉期间的起点首先定格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而在司法实践中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却是一个经常争论的问题。在司法活动本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为"收到"所取代,矛盾与争议就少了很多。究其原因,是诉讼法对于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的裁判、决定等是以是否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为准,"收到"的标准是合法的"送达"。然而,政府让行政相对人及社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政行为的方法就不那么规范,常用的是"公告"。由于"送达"与"公告"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别,由此也成为我们在理解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时需要厘清的问题。法院文书合法而有效的“送达”,大致顺序是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6、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是在前5种送达方式都不能有效送达时,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时间跨度一般两个月。
相比较司法机关以"送达"来实现"收到"的方式,在法律的严谨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都显得更加严肃科学。而我们行政机关的让行政相对人和社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就显得很不规范,甚至造成诸多争议与法律问题。尤其是常用的"公告"方式更是漏洞多多。为此,行政机关需要通过立法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林局长,就算贵局要强辩其行政公告没有司法送达收到的专项法律定性,而这种行政公告的不规范和惹争议目前是游走在不合法与不规范之间的一个夹缝间,成为机关单位逃避责任的一种说辞。但是,能够脱身的不规范公告,只是没有给群众或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或权益损害的情况之下。而给群众和当事人带来财产损失或权益损害的公告就没那么幸运了,那本次退税来说,这个结果就是属于给当事群众造成了财产权益损害的真实存在。这就有法可套用。
这个退税,可以适用物权法,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以,在政府出台地震后购房退税的政策时,我在其政策所述享受范围内,从那时起,我就是该款项的合法持有人,我拥有该款项的所有权。而房管局在执行办理退税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一个人,服务人,是代国家把该款项支付给我,房管局根本不具备处置该款项的权利,而且没有法律授权房管局可以自行决定办理截止日期,从而剥夺群众对该款项的所有权。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国土使用,哪怕经过70年之后,一样要还给国家,百姓购房都没有权利从国家手里剥夺对土地的所有权,可见,短短几天更不可能成为房管局能够剥夺退税款项所有权,使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合法依据,房管局此行政行为涉嫌违法,任何单位的行政决定不可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退税拒办,还适用于行政处罚法,房管局所谓延误截止日期,就不予办理,这个结果给群众带来的利益损害,无疑,这就是从法律意义上的一种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四十条,四十一条中对于行政处罚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什么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方式,时间,告知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的形式,处罚的回执等等,而且禁止行政处罚的形式以没收财物,由此可看出,房管局拒办退税有是涉嫌违法。
说到这里,对于我的诉求是否正当合法,已经昭然若揭。而房管局在蒸锅过程中,涉嫌违法就已经可以认定其截止日期拒办的行政行为不具法律效力,其它那些小节小礼的更是多了去了 ,神马对群众的服务态度,责任心,对群众质询的人性化对待,为民所想,解民所忧,同行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不让群众跑冤枉路,神马滥用通告,行政不作为。。。。。。。,所以,林局长,我今天之所以指名点姓呼唤您房管局的第一负责人,我客观客气但不克人地向您说明我的诉求是正当合法,您局在拒办退税款项的行政行为上,于法无据,于情不合,于理有亏,于政府公信有害,于社会和谐不利。在习大大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构建法制社会,房管局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更应该懂得并遵守依法治国、法制社会的基本概念,即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指责必须为的所含所指。房管局这次错误的行政行为,已经浪费了我很多时间和经历,就是现如今我都依然不改初心,能在行政层面和谐解决,就不用撕破脸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走上诉讼渠道。我在第一次发帖时,还明确提到,如果房管局能见贴自纠,这说明房管局领导还是一个值得尊敬的人,敢于直面自身过失,勇于担当,没有被那些狭隘的政治脸面所绑架,以致罔顾社会道德和人性善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一次行政过失的自我查纠并不丢脸,丢脸的是冥顽不灵,油盐不进,执迷不悟。那才是自导闹剧,丢了颜面,失了民心,伤了公信,并且在互联网中留下耻辱的烙印,还时不时被后续拿来当成教材随时从互联网云盘中拉出鞭尸。林局长,您我往日无怨,今日无仇,不和谐的音符非我本意。但凭尊驾权衡拿捏其中利弊。当然,最坏的结果就是,您见信后依然如故,所以我自曝后续应对方略,只想让一种可预见的不好场面更加清晰地展现出来,以最大的努力阻止不该发生的闹剧变成现实。若我此信能够不负预期,此乃双方之万幸!可联系遂宁网掌柜阿铁请他转告我,我便按照贵局之约定办理,尽快解决为盼!
遂宁老百姓
201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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