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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8日,射洪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曹某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这是射洪法院自刑九实施后宣判的首例暴力袭警案。 案例回顾 2015年11月11日中午,射洪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姚某汶与协警蒲某等人在城北派出所办公室内调解一民间纠纷。 期间,纠纷案外人郭某进入办公室对一方当事人辱骂,民警姚某汶上前制止并要求其离开办公室,郭某便给曹某国打电话叫其赶到派出所,后再次进入办公室对民警姚某汶进行辱骂并推搡至调解室外。 在此过程中,郭某两次用拳头击打民警姚某汶面部,协警蒲某见状,上前劝阻、制止,曹某国即上前与其发生抓扯,并用拳头击打蒲某面部,后二人离开现场。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净化执法环境,维护法律权威,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进行修订,增设了第五款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从重处罚”。(冯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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