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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转移资产伪造的借条
竟被当事人当做了真借条来追债
不仅恐吓
还敲诈勒索
日前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2015年
遂宁市蓬溪县一企业因经营亏损、面临破产,公司董事长陈某甲和总经理陈某乙为了转移资产,找到个人经营商梁某(蓬溪人、大专学历),并先后给梁某写了70万元(一张20万元、一张50万元)、100万元(两张30万元、一张40万元)共计170万元的虚假欠条和一张抵押协议书,后又将欠条改为借条。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
梁某将这些虚构的借条当成自己的钱,以及因以前陈某甲说过让其去读MBA为由,先后向陈某甲、陈某乙父子索要钱财70万、100万、150万、170万不等,并安排专人到陈某甲、陈某乙的公司监视陈某甲的行踪,期间梁某欲强行拉走该公司的物资,还多次找到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将陈某甲和陈某乙围堵于公司的办公室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当面焚烧冥币并用言语威胁二人。2016年1月初,梁某曾让陈某乙用人民币2万元换取了1张20万元的借条。
2016年1月25日
梁某某被蓬溪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同年2月3日
经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梁某某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司法部门依法对梁某进行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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