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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遂宁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延续使用的函
2009年7月30日 川交函[2009]593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按照省政府阅办文件《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价格的请示》(B[2009]第1922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你市请示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城区434辆经营权于2009年7月31日到期的出租汽车,暂延续经营期1年至2010年7月31日。在此期间,你市城区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8000元/年·车的标准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经营期内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三、延续经营期内,你市要组织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订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建立出租汽车单车和企业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
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办函[2008]289号)精神,你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工作责任,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管理,切实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整顿市场秩序,加强正确舆论导向,确保出租汽车高层稳定,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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