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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杂谈] 任性!遂宁一女子为家庭琐事两年到京Shang Fang280次,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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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3 09: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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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舒某因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安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2018年10月30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舒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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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家庭琐事到京上访280次

2010年7月,被告人舒某之夫王某将自己家的“叉叉田”流转给他人作为鱼塘并签订租地协议。后被告人舒某认为此事未征求她的意见,要求解除租地协议。事后,当地政府协调解除了租地协议,对该鱼塘进行复耕。



2012年9月30日,被告人舒某之女在遂宁市船山区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民事赔偿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人舒某夫妇全程参与调解过程并签字、捺印,且出具了谅解书,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刑事部分亦依法作出了判决。通过调解,被告人舒某已获得赔偿款34万元。



2014年7月,被告人舒某领取了鱼塘承包人对“叉叉田”边六颗桑树损失的赔偿。被告人舒某一直认为其家土地面积不够,2014年经成都市双流容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土地测量,其土地面积符合当地村社人均耕地面积,也经被告人舒某签字确认。



2016年4月,被告人舒某反映房屋门前电杆安全距离不够,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该处电杆及线路符合相关要求。为满足被告人舒某的要求,政府部门组织四川明星电力公司三家供电所分别于2016年4月、2017年11月二次为其移动电杆。



2016年6月,被告人舒某丈夫王某在理塘县亚火乡卫生院建设工程中务工,右手食指断裂,因未在规定时间提供相关资料,理塘县人社局作出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对施工方欠王某工资8000元事宜,安居区政府组成工作组到理塘县进行沟通协调,于2017年5月25日领取完毕。



被告人舒某先后因对上述信访处理结果不满,于2015年5月开始频繁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以及国家信访局进行非正常上访,在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后,被告人舒某仍频繁到上述区域非正常上访,并且也频繁到国家信访局进行非正常信访,其中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到国家信访局非正常上访2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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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非正常上访曾受到哪些处罚?


被告人舒某非正常上访受到以下处罚:被告人舒某于2015年5月27日、7月11日、7月14日及2016年2月8日、9日、10日、11日、12日因在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均予以训诫;


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舒某因在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予以训诫;

2015年9月1日和2016年4月2日,被告人舒某因上述上访行为扰乱单位秩序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8月5日,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被告人舒某从北京接回户籍地,在对其诉求进行再次调解的过程中,被告人舒某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欲从党委政府办公室二楼跳下,被工作人员及时阻止,后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对其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行为处以警告。

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舒某到安居区信访局去解决其上访提出的问题,中午12时许,舒某与三家镇协商解决上访费用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舒某情绪突然失控,用头撞击墙面,扰乱了会场秩序,后被公安机关民警带走。


女子非正常上访给国家机关造成哪些损失?


被告人舒某频繁以无理诉求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及国家信访局进行非正常上访,给相关部门施压,欲满足其不法诉求。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9次派遣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耗费资金19万余元到北京将其接回居住地。被告人舒某的行为不仅仅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同时还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



法庭对非正常上访女子怎么判?
2018年4月23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舒某提起公诉,2018年5月22日召开庭前会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31日、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舒某及其辩护人赖某当庭质证,对公诉人指控的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安居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宣判,认为舒某的行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告人舒某为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院审判委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舒某不服判决,上诉到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舒某上诉。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安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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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3 11: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可以这么多次的无理取闹,居然政府还答应了其部分无理要求,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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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3 13:14: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_╯) 发表于 2018-11-23 11:11
居然可以这么多次的无理取闹,居然政府还答应了其部分无理要求,呵呵

充分说明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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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3 15:19: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朋友戏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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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3 20:28: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真的什么人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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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4 07:05: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惯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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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4 08:27: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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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4 23:26: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神级别,应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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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5 08: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280次??280次。人都怕累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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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5 14: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年多时间,Shang Fang280多次,该是多有钱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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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6 08: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古人诚不欺我: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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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7 09: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特么都很想见见这女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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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7 11:52: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了,我的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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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7 11:58: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好想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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