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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投诉遂宁一小区地下车位只售不租,收费奇高相关问题,遂宁市河东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对此进行了回复。
网友提问:
本人于2017年购买遂宁河东新区中铁尚城一期馨苑商品房,现已入住,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并未购买地下停车位,17-18年物业都是按照月租或者按次进行停车管理,19年开始,根据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想回笼资金),物业公司对地下停车位只卖不租(还包含人防停车位)的行为,对临停车辆收费上不封顶,对住户造成了极大不便,物业也是由开发商指定的公司,不作为,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和稀泥,现有几点诉求,请相关部门解决: 1.根据新实施的民法典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开发商只售不租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业主,能否租用。 2.维客维尔酒店入口方向小区道闸后的地上停车位是否属于共有位,如是,请将使用权归还于业主并停止收取停车费,并将之前公共车位停车收入进行公示。 3.要求小区对地下产权车位,共有车位,人防车位,进行分别分类管理。 4.地下人防车位的使用,是否可以出租,出租是否由业主优先使用。 作为业主,肯定是愿意小区越来越好,但开发商的野蛮行径及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实在使人气愤,此投诉件暂往本级12345反应,请相关单位深入调查,切实解决,谢谢 官方回复: 网友: 您好! 您在人民网留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开发企业只售卖不租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人防车位管理及收费问题
小区地下车位大致分两种,一种是人防区域内的车位,一种是产权车位,均是按《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由开发企业配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综上,开发企业是未出售产权地下车位的权属者,人防工程权属是国家,是人防地下车位的收益者。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求。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开发企业将产权车位进行出售符合法律规定。经核实,中铁尚城·馨苑项目开发企业未改变地下车位使用性质,并且对小区未购车位的业主提供了临时停车时租服务,车位存量也相当充足。至于租赁价格问题,按照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遂发改〔2014〕319号)文件,“地下停车位租金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经电话联系市发改委收费管理科,我市对地下车库的租赁及收费标准未做具体要求,租金是由双方协商,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其标准。
二、维克维尔酒店入口方向小区道闸后的地上停车位是否属于共有位,如是,请将使用权归还于业主并停止收取停车费,并将之前公共车位停车收入进行公示的问题
经查阅规划资料,中铁尚城·馨苑项目分A、B地块,A地块为纯商业,周边道路旁的地面车位是为商业服务的临时停车位,由物业统一管理、维护和经营。B地块为住宅区,在小区内规划有地面车位,属小区住宅业主共有。
感谢您对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遂宁市河东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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