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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大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甲、李某乙父子和唐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1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邀约被告人李某乙、唐某某等人到隆盛镇找何某索要工钱未果,为给何某施加压力、制造影响,便组织李某乙、唐某某等人 将售房部的沙盘、办公桌椅搬至隆盛镇顺江街道路中间,并指挥索要工钱的人站在街道中间封堵道路,造成大量车辆和人员聚集堵塞交通。大英县公安局隆盛 派出所民警迅即赶到现场,劝离现场人员,疏导交通。其间, 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抓扯、殴打民警,抢夺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及手机,导致现场一片混乱,直至增援警力赶到现场才得以控制,遂将其3人传唤至隆盛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打民警身上残留的脚印 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为索要工钱,封堵交通要道、殴打执法民警、抢夺执法设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三名被告人判处三个月拘役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三人拘役三个月。
温馨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应当依法、理性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在遇到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积极配合,暴力抗拒执法,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来源:大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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