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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许 于 2021-6-19 09:05 编辑
遂宁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通知部分业主于2021年6月6日接房,根据业主与你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金科·集美嘉悦三期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住宅)》(以下统一简称合同)等相关文件,现针对你公司出现的与合同、本小区施工设计图中不一致的问题列明如下: 1、根据主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需向业主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以上证明文件在接房当天没有向业主提供,根据合同第十八、(三)条规定,买卖双方交接商品房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以上文件,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由此产生的预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合同第十九条处理。 2、根据你公司施工设计图,查看本户型(3#楼2号户型)实体,本人购买户型房间内出现与设计施工图不符的情况,具体为: ①房间内净高度2.77m低于施工设计图纸规定层高(2.95m)计算出的净高度; ②设计图中2个次卧均有飘窗设计,但是接房时未见飘窗(附图1); ③本户型厨房有推拉门(TM1622)、门联窗(MC1222),接房时未见(附图2); ④厕所天棚现场(砂浆抹面)交付面与合同约定(混凝土面)不符; ⑤户内地面除厕所、厨房外与合同约定不符,现场楼地面为砂浆地面,合同约定为混凝土地面(附件3); ⑥设计图上进户门为防火防盗门,但是现场的门仅为防盗门(附件4); ⑦可视对讲室内机未见安装(附件4)。 3、以上与施工图不符现象是你公司自行减少施工内容还是应设计变更要求未做?如是设计变更,请出示经设计单位盖章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原件。 4、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规定,未施工飘窗部分造成了本人购买房屋面积增加,且2个飘窗导致建筑面积增加4.5㎡,约占总面积4%,超过合同约定3%。根据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如未施工飘窗属于设计变更,根据合同第十二条、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五条规定,设计变更应通知买受人知晓,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所以,请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以上问题本人在接房当天与你公司陪同验房人员当面提出要求说明情况,一直迟迟不回复;本人6月9日又通过销售顾问向你司工程人员要求回复,截止2021年6月18日依然没有任何人对这些问题进行回复,店大欺客也不外乎贵司这样了吧? 6、介于你公司对待业主的傲慢、爱理不理的态度,现要求你公司针对以上问题在48小时内(2021年6月20日18:00前)做出说明或者提供证明文件原件供业主查阅,否则我们将通过12345平台、住建局、房管局、质安站、社交平台等不同途径依法维权,且不排除根据合同规定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房屋结构进行钢筋定位、混凝土结构等实体进行全数检测。如你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拿出相关证明文件,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以上不符合设计图纸的施工是违反相关法规规范的,那么我们将依法提起投诉等相关维权行动。
金科·集美嘉悦三期业主 2021年6月19日 附图1:飘窗图纸,现场未见 附图2:厨房门,现场未见 附图3:砂浆地面 附件4:设计防火防盗门、可视对讲现场未见 附件5联系工程部未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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