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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7日下午三点,我本人应涪西镇纪委黄副书记的邀请,准时参加纪委对我举报的相关事宜当面告知,参加会议的四个人员,我一个都不认识,通过后面的交谈,得知,有纪委副书记黄河,镇信访办谢洪福,黄河副书记又打电话请来了涪西镇党委副书记赵仕兵,最后一个人来得晚,都没有说过一句话,都会议结束后,我打电话问黄河才知道是涪西镇法委刘强。 在会议开始是纪委黄河书记发言,宣读了对我举报村委会卖村集体资产相关信息的调查结果,我认真的听取了他们的结论,提出了一些质疑。当会议进行到第二十八分钟时,由赵书记发言了,他说以前地方上处理这些事情都没有那么规范,多数事情没有按法律条款,这是现实,三十三分钟时,我就打断他的话,问了一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没有对村委会处理集体资产,有没有明确规定”,赵书记的回答是“我还没学到那里去,不好意思”,我一下就觉得好奇怪,我们的主管领导居然还没学这些强制性法律,我都不相信我的耳朵,还有这种事情?
5 y: _* b" `5 y4 j' F1 o如果有一个镇党委副书记公然宣称他不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说对这个法律还没有读到那里来的可笑逻辑,以此来搪塞提问人的问题,简直不可理喻……- Q, T& `) _, n5 Q9 p4 ?
这样的人留在乡镇政府平台就是对大多数工作人员的侮辱!对全镇老百姓的侮辱!也是一个很可怕的事情!因为,他还在主持乡镇政府相关工作。, q+ `" ]: E- |3 j
乡镇干部是靠群众最前沿,最近的公务人员,他们的觉悟,业务水平最容易被群众感受到。鉴于涪西镇党委副书记某某在公开场合回答村民问题时,公然说自己不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学到哪里去的言论就是对法纪没有敬畏之心,对纪律规矩的弦没有绷紧,在思想觉悟上还需要极大提高。所以,在解决回龙村村委会擅自处分集体财产事件的问题上出现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结果,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这样的基层干部是一种典型的无视党纪国法的例子,在社会中,群众中会产生不好的口碑及影响,会在乡村形成不好的社会戾气。还是那句话:沉迷桃园,只能跌落深渊。5 p0 @% V- S% ^$ ]# ]! V0 {8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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