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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杂谈] 遂宁市某医院不重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罚 22.6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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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8 08: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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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名称

遂宁市船山区某中医医院


违法行为

1. 该院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6日期间未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稳定性和状态检测;

2. 该院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6日期间未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3. 该院与放射工作人员邓小军、郭宗梁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 该院未对放射工作人员邓小军、郭宗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 该院接触放射线的放射工作人员郭宗梁、邓小军未佩戴个人剂量计;

6. 放射工作人员邓小军、郭宗梁到该院从事放射工作前未做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处罚依据

1. 该院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6日期间未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稳定性和状态检测,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6日期间未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的行为,依次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2. 该院与放射工作人员邓小军、郭宗梁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以及该院未对放射工作人员邓小军、郭宗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依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第一款之规定,依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3. 该院接触放射线的放射工作人员郭宗梁、邓小军未佩戴个人剂量计以及放射工作人员邓小军、郭宗梁到该院从事放射工作前未做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依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川卫规[2019]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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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8 09: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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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8 13: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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