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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杂谈] 判了!遂宁两男子受他人指使参与制造毒品,获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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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7 16: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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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你真无聊 于 1970-1-1 10:02 编辑

      对毒品的危害认识不足,受他人指使参与制造毒品,在制毒过程中负责搬运、递送物品等协助工作,终酿成大错。2021年12月23日,遂宁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制造毒品案件,当庭对二被告进行了判决。

案情回放
微信图片_20211225112958.jpg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初,刘某(在逃)安排被告人陈某寻找制毒地点,陈某找到被告人张某强,商定在张某强位于大英县象山镇文龙村的老家后方山上制造毒品。

      2月20日晚,张某强驾驶汽车搭乘刘某、陈某从成都出发至乐至县金顺镇,与刘某军(在逃)汇合后,四人将存放在陈某姐姐家中的制毒工具等物品取出放在刘某军驾驶的奔驰汽车上。21日0时许,四人到达大英县象山镇文龙村,由张某强取回用于制造毒品的两件矿泉水和牛皮纸。因制毒所用物品较多,不易搬上山,刘某提出在张某强老家房屋内制造毒品,张某强同意。

      四人将煤气罐、煤气灶、塑料桶等制毒工具及原料从车上搬至张某强的老家房屋二楼楼梯间的转角平台,由刘某、刘某军主要实施制毒操作,陈某玉、张某强负责搬运、递送物品等协助工作。

      2月21日12时许,四人分别驾乘汽车从制毒点返回成都市。当日经刘某安排,陈某又通知张某强驾驶汽车搭乘其与刘某军从成都市返回制毒点,当晚9时许,三人行至大英县象山镇时,陈某、张某强被侦查人员挡获,刘某军逃脱。

      侦查人员在张某强老家房屋内制毒现场查获白色塑料桶装褐色液体两桶,净重分别为2.672千克、11.145千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36.8%、54.6%;同时查获煤气罐、煤气灶、电子秤、试纸、无水乙醇、氢氧化钠等制毒工具和原料。

      法庭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具有的量刑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以陈某、张某强两名被告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示
微信图片_20211225113005.jpg
      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严禁鸦片烟毒的规定,非法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或其他麻醉性毒品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来源: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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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7 18: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行不义必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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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9 14:43: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脑子,别人让干嘛就干嘛,违法犯罪的事也做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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