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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杂谈] 不堪入目!微信群惊现不雅视频,遂宁一男子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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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5 14:25: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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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
人们在朋友圈、微信群
晒照片、发视频
不仅活跃了气氛
还可以放松心情
但是
传播一些不良的信息
不仅污染了网络环境
甚至已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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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日,射洪公安城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一男子在某微信群内发布淫秽信息,内容低俗,在群内造成了不良影响,随即,王某被踢出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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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举报后,城南所迅速组织警力开展调查。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民警立即联系上了违法行为人王某。迫于压力,违法行为人王某于当晚到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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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询问,王某对其在微信群内发布淫秽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态度良好。在询问过程中,王某交代:当天,本是发给朋友,结果眼花手滑发到了微信群里刷屏,连续发布六条淫秽视频,在微信群主警告制止和群友指责下,王某才反应过来。民警告诫王某,无论是给谁发送淫秽信息,都属违法!

      目前,城南派出所已依法对王某作出治安处罚。

      群主小飞及时制止、且淫秽信息未再次传播造成不良影响,不予处罚。

      警方提醒: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并非法外之地。通过微信、QQ等通讯软件向他人发送淫秽图片、视频等电子信息,与在网站、论坛等网络平台上发布淫秽电子信息同样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构成犯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希望广大网民在网络活动中自爱、自重、自省、自励,自觉抵制精神、文化上的垃圾对我们心灵的侵蚀,更不要以身试法。

群主注意
这些内容一定要知道
▼▼▼▼
      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其中第9条规定如下: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以下统称群主)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qun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1]。

      微信群已经立法,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请群里的伙伴们今后发微信一定要注意~

      参考资料丨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1]
来源:平安射洪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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