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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杂谈] 睁大眼睛点外买,小心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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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7 20: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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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餐饮服务”新兴业态快速增长。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管理漏洞不容忽视。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订餐时,应查验选择有资质的网上店铺,保证自己的消费权益;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但部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食品经营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为了更好规范网络食品经营和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入网餐饮服务的警示案件。

案例一

    关于遂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审查许可证的行为案案情:遂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犀送外卖”的名义招募食品相关经营者入驻,当事人未审查其平台入网经营者260户《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入网经营者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遂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部分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审查许可证,且未履行报告、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审查许可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案例二

    关于船山区小吃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入网餐饮服务案件案情:船山区某小吃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2022年1月开始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以“某某关东煮”的店名进行入网餐饮服务。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入网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入网餐饮服务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139.13元。

案例三

    关于船山区某餐饮店未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案案情:船山区某餐饮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2021年11月以“木桶某拌饭”的名义通过美团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入网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0.8元;2、处罚款4000.00元。

案例四

关于船山区某小吃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网络餐饮服务案案情:船山区某小吃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2021年4月5日,以“某肉夹馍”的名义在美团、饿了么平台进行网络餐饮服务。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入网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44.47元;2、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五

    关于船山区小吃店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案
案情:船山区某小吃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2021年11月8日开始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以“某•苕皮豆干”的名义提供网络食品经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入网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3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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