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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谭某驾驶福特牌川JHJXXX号小型轿车行至遂宁市城区玫瑰大道与金桃路交叉口向东右转时,与沿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由蒋某某驾驶搭乘代某某、冯某某的贝特牌川JXXXXX号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蒋某某、代某某、冯某某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四川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谭某承担主要责任,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代某某、冯某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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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醒: 一分礼让,十分平安,文明礼让,安全出行!
来源:遂宁交警直属三大队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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