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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船山区法院工作人员在晚上接到了几通电话 电话里男子不仅言语粗俗地谩骂工作人员 还嚣张地进行挑衅与威胁 …… 录音截取 ▼▼▼ [qf_video w=478 h=568 poster=https://pic.app.suiningwang.com/forum/20220606121802front1_1_225493_FhDxleGRUSRCC1whTTRsGKQ66nGG.mp4?vframe/png/offset/0]https://pic.app.suiningwang.com/forum/20220606121802front1_1_225493_FhDxleGRUSRCC1whTTRsGKQ66nGG.mp4?175[/qf_video]
案件回顾 ▼▼▼
在某银行与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执行干警通过查控手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住宅,决定将其名下住宅进行司法拍卖。法院工作人员前去粘贴公告后,刘某某因得知自己的房子即将拍卖恼羞成怒。于当晚多次拨打电话,用粗俗污秽的言语辱骂法院工作人员,并威胁将阻碍执行,态度十分恶劣。
拘传瞬间 ▼▼▼ 为方便日后挂网拍卖,需要对刘某某住宅进行VR拍摄。鉴于此前刘某某阻碍执行的言行,5月19日一大早,执行干警整装待发与辅拍工作人员一起驱车前往被执行人住宅,将正准备外出的刘某某拘传至法院。因担心刘某某幼小的孩子在家无人照顾,便一同带至法院。
酌情处理
▼▼▼ 赖院长对其严厉训诫 来到法院后,工作人员温柔地将刘某某的孩子带离约谈室,随后执行法官针对刘某某侮辱、谩骂执行干警的行为进行了严厉训诫。通过释法教育,刘某某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主动递交了检讨书。
鉴于被执行人认错态度较好,执行法官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某某侮辱、谩骂法院工作人员,阻碍执行的行为采取从轻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惩戒措施。
法官普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者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逞一时之快,挑战法律权威与尊严,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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