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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公开征求 《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机动车停放规范化管理水平,我支队在总结前期经验、研判分析问题和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市民踊跃参与建议,并于2022年2月10前,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 信函请寄至:遂宁市开发区北兴街135号交警支队交通指挥中心(邮编:629000)
2. 传 真:0825—2398066
3. 电子邮箱:459702936@qq.com
附件:《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2月1日 附件:
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管理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施规范》(GA/T 850-2021)、《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需要特殊管理的物品和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市城区范围内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为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或临时利用土地等方式设置的专门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三)路内停车位:在城市道路路内(包括公共广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用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临时供汽车停放的区域。
第四条 停车场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建管并重、方便群众、安全舒畅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为补充。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在占用道路等城市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位,机动车驾驶人应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机动车驾驶人可与停车场管理者、经营者另行约定或签订机动车停放合同或停车场泊位租用合同。
停车场管理者、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fapiao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项目配建停车场建设,负责建筑类停车设施、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标准,依法履行停车设施投资项目的备案、审批工作,探索采用专项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融资方式,鼓励支持停车设施建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市城区道路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审核路内停车位规划方案,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做好市城区道路路内停车位的设置。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市城区停车设施所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订、落实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停车设施规划报批及土地使用等方面的鼓励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服务企业登记注册、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督检查,依法受理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申请,监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各类停车设施涉及违法建设及对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停车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国资委负责监管参与机动车停放管理具体工作职责的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
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负责做好市城区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位具体管理工作,加强停车设施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市城区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城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城区所在辖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推广公共停车信息智能化建设。
第八条 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即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执行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交通需求状况、大型商业停车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适时修订市城区停车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鼓励设置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桩等装置。
第十一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应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以上;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可占城市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10%~15%,新建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专用停车位比例不低于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3%。
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性质。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其管理权由经相应的政府国资部分授权的国有企业行使。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建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并接入智能停车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商事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经营公共停车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备案的,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营主体或范围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
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规范配置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
(三)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环境卫生、安全消防等制度;
(四)工作人员着装规范,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照指定方向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
(二)机动车驾驶人应按照标识标牌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和停车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三)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爱护和正确使用停车设备设施,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在停车场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四)运输、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需要特殊管理的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有关部门规定的停车场,不得进入公共停车场和停放在路内停车场;
(五)停放运输、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需要特殊管理的物品车辆的停车场,不得同时提供其他社会车辆停放服务;
(六)车辆停放者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设备或者车辆损毁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 路内停车位设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 路内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条 在市城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内设置路内停车位的,由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通过停车供需市场调研、交通影响评价,形成路内停车位设置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报送市城区道路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具体实施。
在市城区占用人行道设置路内停车位的,申请者应向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可行性审查,具备条件的,由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提交公安机关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报送市城区道路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具体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根据交通管理实际,提出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内停车位调整意见,由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具体实施。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设置路内停车位的,应按照“谁运营、谁施划、谁管理、谁维护”原则,做好道路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修缮;占用人行道设置路内停车位的,应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维护”原则,做好人行道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修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城区城市道路设置路内停车位。
第二十一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一)消防通道、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二)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管线密集区域;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加油站、附近3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城区城市道路停车位从事销售、修理、洗刷车辆或者堆放物品等妨碍道路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设置有路内停车位的路段每年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停车位的意见,由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实施调整。
第二十四条 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设置道路停车位标识牌,公开停车数量、设置地点、使用时间、停车种类、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停车责任和义务等事项。
第五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停车场应按照公共停车场规划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和照明、通风、消防、安保等设施,落实管理人员,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并遵守本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其他相关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考核和等级评定制度,依法对停车场所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停车管理的行为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市城区停车管理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投诉、举报信息应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消防救援等方面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全景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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