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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4日,唐某某驾驶号牌为川J8***3的小型轿车,沿环城路向同心路方向行驶,行驶至环城路铜鼓街路口左转弯时,与彭某某驾驶的直行电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彭某某及电动车搭乘人员周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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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唐某某驾驶车辆转弯未礼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驾驶电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因此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需让直行的车辆与行人先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道右侧行驶。来源:大英县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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