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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疾控] 身在“辐”中要知“辐”——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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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 10: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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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遂宁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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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定义

放射性疾病是指电离辐射所致损伤或疾病的总称。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由超剂量限值电离辐射照射机体引起的一系列疾病,是我国法定的职业病之一。

02种类
按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规定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包含以下11种: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0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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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有职业照射或应急照射的受照史。

2、受照剂量数据必须来自其佩戴的个人剂量计及个人和场所剂量监测档案。必要时可参考可靠的剂量重建资料。其累积受照剂量需接近或达到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中给出的剂量阈值,特别是属于确定性效应的放射性疾病。

3、必须依据受照剂量(含剂量率)、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既往健康情况;并排除其他因素或疾病,综合分析后方能做出诊断。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必须依据其相应的诊断标准。

04从事相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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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射线诊断、治疗的医务人员。

2.使用放射性核素或X线机探伤的工人。

3.核反应堆、工业加速器的工作人员及使用中子或γ源的地质勘探人员等。

05职业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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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离辐射防护基本原则是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我国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5年平均值不超过20mSv,任一年不超过50 mSv ,公众照射年平均值不超过1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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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照射放射防护主要从时间、距离和屏蔽三个方面进行。

①时间防护:尽可能减少受照射的时间如限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轮流作业等。

②距离防护:增加人与放射源的距离来减少接触剂量从而达到防护的目的。如使用长柄工具或遥控等远距离操作方法等。

③屏蔽防护:在放射源和人体之间设置屏障从而有效减少接触剂量,如防护墙、防护服、铅玻璃等。

3、内照射防护放射防护主要是控制放射性物质通过吸入和食入途径进入人体。主要措施包括:

①对放射性核素分组和对放射性工作场所分类:对不同组别的放射性核素和不同类别的工作场所,分别有不同的要求;

②围封:将放射性工作限制在指定的区域进行,避免放射性向环境扩散;

③保洁和去污:尽量避免发生放射性污染;一旦发生污染应及时清除;

④个人防护:个人应佩戴剂量仪、定期体检、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等;

⑤通过严格的环境监测建立内照射监测系统:放射性工作场所内的各处应定期进行放射性核素浓度监测;

⑥妥善处理放射性废物。

撰    稿 | 职业与辐射卫生科    李美、胡子良
审    核 | 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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