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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公安] 4月15日开始实施!遂宁市城区以下车辆限制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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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23 13: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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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更好地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提高货运配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城区空气质量和道路交通通行实际,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对市城区部分车辆限制通行措施进行再次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限制通行区域

市城区中环线(不含)以内的建成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道路。

02限制通行车辆

(一)除用于物流配送的中型厢式货车和新能源货车外,其他重(中)型货运车辆、专项作业车(车长≥6米,总质量≥4.5吨);

(二)低速货运车辆、农用运输车、拖拉机;

(三)用于运输砂石、建筑垃圾、土石方等工程类货物的轻、微型货运车辆;

03限制通行时间

(一)重(中)型货运车辆、专项作业车:每日6:00至23:00;

(二)低速货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国Ⅲ(含)及以下货运车辆:全时段禁止通行。

04相关要求

(一)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邮政、市政、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建设、维护单位,以及其他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和单位,在限行时段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须到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办理车辆通行证,凭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核发的通行证,按指定时间、线路通行。

(二)过境的车辆,可经成南高速、遂渝高速、绵遂高速、遂内高速、遂资眉高速、遂广高速、市城区中环线绕行。

(三)因大型活动、市政建设、恶劣天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原因临时调整市城区车辆限制通行措施时,车辆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交通限行通告要求,按照交通信号、现场执勤民(辅)警和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四)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4年4月15日起实施。



视频 | 交警支队

责编 | 蔡鸿帆 杨晶晶

审核 | 陈俊谋 贺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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