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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山杂谈] 遂宁蓬溪两夫妻:老公告老婆擅自卖车 法院判买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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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8: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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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家庭矛盾,妻子背着丈夫卖汽车
  蓬溪县人杨兰光和梁英娟是一对夫妻,共有一辆川J217XX客车,挂靠在富强公司名下,从事三凤到遂宁之间的营运。不料,杨兰光与梁英娟闹起了家庭内部矛盾,趁杨兰光外出之机,妻子梁英娟竟然将客车以73800元价格转卖给了蓬溪县人蒋国超,梁英娟收取了定金3800元。双方签署了购车协议以后,蒋国超用此车进行营运并且受益。
  杨兰光从外地回家,看到客车已卖,欲收回不成,便与富强公司一道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买家蒋国超辩称自己是善意取得,属合法。梁英娟则称夫妻共有财产自己可以“表见代理”。2010年4月10日,蓬溪县法院最终判决,背着共有人进行的这起买卖无效。什么是善意取得?什么是“表见代理”?记者采访蓬溪县法院,解读这起离奇的官司。
  杨兰光和梁英娟两夫妻共有一辆川J217XX客车,从2003年12月2日起,就登记在富强公司名下挂靠经营,从事三凤到遂宁之间的客运。本来生意不错,但是梁英娟和杨兰光这对夫妻却为家庭琐事闹起了矛盾,杨兰光不得不离家出走。
  看到丈夫这样不管家务事,妻子梁英娟感觉到了家庭危机,思前想后,不如先把夫妻共有的这辆客车卖了再说,于是她就到处寻找买主。
  2009年9月5日,梁英娟找到一家买主,他叫蒋国超,早就想买辆客车创业。蒋国超听说梁英娟要卖车,就积极与她接触。通过一番讨价还价,二人终于达成协议,蒋国超出价73800元成交。并且当场交纳了定金3800元,梁英娟打了收条。蒋国超提出待客车过户后,将其余钱一并交完。
  次日,梁英娟将川J217XX客车交予蒋国超,同时与蒋国超一道到富强公司办理相关变更过户手续。但令梁英娟意想不到的是,富强公司告知梁英娟,因为原先登记是以其丈夫杨兰光的名义注册,要变更车籍登记,得等杨兰光回来签字才能作数。
  这一下可把梁英娟急环了,蒋国超也不知如何是好。
  梁英娟心生一计,不是杨兰光离家出走吗?但是杨兰光的幺爸和堂兄还在蓬溪县城,何不在他们身上打主意?主意打定,梁英娟找到杨兰光的幺爸杨国宝、堂兄杨西盛,声泪俱下地如此这般诉说,终于博得了他俩的同情,于是答应出面担保,让客车过户。
  当天晚上,梁英娟与蒋国超就车辆买卖再次协商,经杨国宝、杨西盛从中协调,并且信誓旦旦出面担保,双方终于签署了购车协议。而且在富强公司将客车过户到了蒋国超名下。蒋国超则喜滋滋地以新老板身份从事运营。
  然而好景不长,杨兰光从外地回家,发现客车已经出售,便四处寻找妻子梁英娟,大为震怒,他费劲找到妻子后,提出要收回客车,但是梁英娟说生米已经煮成熟饭,不得行了。杨兰光见与妻子好说歹说不见效,便去找富强公司索赔,富强公司向杨兰光作出解释,是看到杨国宝、杨西盛出面担保,才将车过户的。
  杨兰光一气之下,不得不用法律手段讨回客车。他一纸诉状,与富强公司一道作为原告,将妻子梁英娟和买家蒋国超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梁英娟与蒋国超买卖车行为无效,同时要求蒋国超返还客车和该车从事运营的相关凭证,返还客车运营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但在此时,作为川J217XX客车新主人的蒋国超,已经为该车保了险,而且还支付了管理费和养路费、过路费、清洁费、修理费、车辆转让费、警示培训费、运输协会会员费、评定检测费以及安全基金等,同时,该车还支付路线单边燃料费、聘请驾驶员工资每月2000元,聘请售票员月薪700元,该车还欠富强公司管理费3000元等,总共合计费用为25580元。
  2009年12月9日,蓬溪县法院审理了原告富强公司与杨兰光诉梁英娟、蒋国超客车买卖一案,以后又追加杨国宝、杨西盛为被告。2010年4月15日再次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富强公司申请并且提供担保,法院将川J217XX客车依法裁定,将争议车辆交给富强公司经营,接到裁定后,富强公司将川J217XX客车交给了杨兰光。
  在杨兰光经营过程中,蒋国超阻拦,导致该车到判决之日止仍旧没有投入运营。
  蒋国超答辩称,杨兰光与富强公司在运营车辆上仅仅属于挂靠关系,车辆虽然登记在富强公司名下,实际上杨兰光才是所有权人,所以富强公司根本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梁英娟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表见代理”,自己依法支付了合理款价,对受让车辆属于善意取得,这起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杨兰光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其赔偿因车辆扣留所发生的经营损失。
  蓬溪县法院认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川J217XX客车在从事经营之日起,虽一直登记在富强公司名下,但富强公司并没有出资购买,也没有实际控制从事经营活动,仅仅是赋予该车经营权和收取管理费用。因此,川J217XX客车实际出资者是事实车主。富强公司主张该车系他所有,不符合客观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梁英娟未经共有人杨兰光同意,擅自将车辆转卖给蒋国超的行为,属于共有关系续存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处分行为,但是杨兰光不予追认梁英娟的卖车行为,该买卖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蒋国超坚持认为梁英娟是“表见代理”。什么是“表见代理”呢?“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本案中,蒋国超明知杨兰光与梁英娟夫妻在闹家庭矛盾,而且富强公司明确告知非经杨兰光本人签字才能转让,却仍然继续购车,该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其认为善意取得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表见代理”也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决该买卖协议无效。对无效合同的形成,梁英娟、蒋国超应承担同等责任。
  既然梁英娟与杨兰光是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杨兰光也应承担该车买卖无效的法律后果。既然买卖无效,担保也无效,因担保人的过错较小,而且一审中蒋国超没有追究担保人的责任,也没有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法院判决担保人杨国宝、杨西盛不承担责任。
  由于协议无效,缔约双方应将基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互相返还,车辆和凭证应归还杨兰光夫妇,梁英娟应将73800元卖车款归还蒋国超。
  对于蒋国超因经营车辆所开支的一切费用以及收入,应全部由蒋国超支付和所有,杨兰光要求返还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富强公司担保后交由杨兰光经营所引起蒋国超阻拦造成的停运损失,争议双方意见不一致,尽管双方均有责任,判决由蒋国超酌情赔偿杨兰光夫妇停运损失7854.6元。一场诉讼就此结案。
  (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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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08: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共财产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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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7 10: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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